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探讨 ——以《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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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基础产业。进入新世纪后,中央政府已经开始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党在十九大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乡村振兴政策,表明了农业的重要战略地位,预示着农业的振兴发展将是中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至关重要的任务。我国《反垄断法》在筹备近20年后,终于在08年正式出台实行,其中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农业豁免制度,为我国农业发展指明了道路。但此法条只对农业豁免制度构建了一个概括的框架,其中几个关键词都趋于模糊,例如其豁免的主体太过笼统,没有准确的界定,再如该条文太过僵硬,没有明确的原则予以指导,是以无法适应高速发展的现代农业社会。因此,我们应在对五十六条予以精确界定的基础上,充分完善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本文通过梳理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探讨分析法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之前学者的研究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经验,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基于上述思路,全文分为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导论部分,这部分主要讲述了反垄断法中的农业豁免制度立法本意应是维护农业市场竞争环境的有力工具,但其实施效果却不尽如意,从而确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并由此梳理了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研究现状的文献述评,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理论进行论述,包括豁免制度的概念、价值取向以及对农业进行豁免的必要性等内容。从社会公益、效率与公平两个维度来论述豁免制度寻求的价值内涵;从农业产业自身的特殊性、国家农业产业的安全需要两个角度来佐证对农业进行豁免的正当性。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现行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运行现状,并分析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农产品价格的无序以及在华的跨国农业生物技术公司带来的潜在产业链垄断,对上述出现的问题再深入思考,回到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本身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欧美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经验启示,通过美国,欧盟对这两个国家区域的具体立法规定以及背后立法目标的分析,并与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方向,为下文的改进意见奠定基础。第五部分是对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基于对欧美国家地区的制度比较研究,笔者将视野转到国内,对反垄断法的第五十六条各关键词予以重新界定,展示当前阶段中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概述,并提出要确立明确适用的法律原则以及为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设立“安全阀”,以避免豁免被滥用,多角度的完善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结合现代农业产业一系列新的特点,发现在现代农业背景下,市场孕育出新型的农业主体,而在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过于笼统的框架下,符合豁免条件的新型农业主体可能会带来新的产业链垄断,对我国农业领域造成新的风险与危机。对此,笔者结合域外经验对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大胆的提出自己的见解与优化建议,与之前学者研究相较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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