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依照”一词常被用于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条约、条例文本中,是最为常见的法律用语,是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具有高度权威性、系统性以及庄严、准确、程式化等特点。本文试图通过语义学和语用学理论来研究刑法中“依照”条款,对“依照”条款的含义进行深入分析和细致归纳。首先通过对《秦律十八种》、《二年律令》、《唐律疏议》以及民国时期的刑法中有关“依照”及其相似词语的归纳整理,了解“依照”词语的历史演变。再通过语义学的语素分析进一步理解“依照”词语的含义。由“依”和“照”的语素分析到复合词“依照”的词义分析,以及“依照”在刑法条文中的特征。在对其基本含义认识的基础上再根据语义场的发展比较与之相近词词语,以求其在刑法规定中的准确使用。由词及句,根据句法分析再度将“依照”条文进行归类,根据句法中的中心词,将法律条文分为“犯罪构成+依照+刑罚”、“犯罪构成+依照+罪名”和其它类型,通过中心词的确定,明确条文中的具体规定,以求解决司法实践中条文适用模糊性问题。其次,利用语言学的第二大知识体系语用学来分析解剖刑法中“依照”及“依照条款”的真实含义。本章第一节根据“依照”条款与刑法解释的语境来分析。主要包括刑法内部语境与外部语境。“依照”条款通过在不同条款之间建立关联来构建刑法的内部语境。在刑法外部语境中,首先明确了话语的外显含义和内隐含义,再运用语用学的言语行为理论。“依照”条款是一种立法语言,按言语行为理论,包含说话人、听话人和言语内容三个要素,在表达这一立法言语时,同时完成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等三个行为。将言语行为理论运用在“依照”条款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为例,得出“依照”条款的内部语境与外部语境的关联性。在第二节中,着重介绍了“依照”条款解释的逻辑确定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款为例,通过两种观点来发现疑问的存在并分析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然后根据法律亚文化来对该现象的出现进行分析。所谓法律亚文化,可以理解为围绕法律逻辑情境形成的法律职业人独特的推理方式和行为方式。脱离亚文化而从非法律人角度理解问题所得观点是与法律职业人不同的。在第三节中,首先运用语用学话语分析和会话合作原则对“依照”条款进行司法语境分析。话语分析研究的对象一般被定义为“句子以外”的任何东西,即澄清话语中的隐含意义,利用话语分析澄清“依照”条款的内隐含义。会话合作原则是研究话语分析最主要的原则。以会话合作原则的四项准则为理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为例,分析四项准则以及会话合作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体现。在考虑上述问题的同时发现“依照”话语的协商性和适应性。“依照”条款不是躺在法条上的文字,而是被使用和被选择过程中的拓朴结构。再以说话人和释话人角色对非法拘禁罪条款进行解读,发现“依照”条款真实意义。最后,根据司法实务中遇到的“依照”一词带来的模糊性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查阅了司法实践中“依照条款”适用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条文的适用为例,对法官、律师以及学者的不同意见进行整理,并提出了个人见解。第二节中针对争论较多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即转化型抢劫进行分析。主要是根据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转化抢劫”的规定内容进行分析。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模糊性问题。笔者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出“转化型入户抢劫”的犯罪构成。对此,也提出了个人建议,希望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第三节是由近年来打拐不断、拐卖亦不断的现象引发的思考,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以“依照”之内涵义来夯实条文的权威性、准确性。最终巩固“依照”条文在刑法中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