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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31000字。引言部分旨在说明本文的写作意图。正文部分共三章,前面两章分别阐述了德、英两国行政裁量的演变、概念特点、违法裁量及其司法控制,同时介绍了与行政裁量密切相关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德国)和越权无效原则(英国),这些概念或原则因具有鲜明的国别特点而受到关注。第三章则着重从行政裁量的宪法基础、概念范围、违法表现、司法审查模式,以及平等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等方面对两国行政裁量制度进行对比。第一章阐述德国行政载量理论。依法行政理念所包含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是德国限制行政裁量的理念渊源。行政裁量在德国成文法中有明确规定,而法律上裁量授权的方式或隐或显,多种多样。联邦宪法法院的审判实践表明,立法机关在授予行政当局裁量权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宪法限制。通过“应当式规范”,行政机关只有极少的酌量余地,完全服从法官审查,这称为“羁束裁量”。传统上羁束裁量与自由裁量只有量的区别。一般把德国行政裁量瑕疵分为裁量逾越和裁量滥用。行政裁量的外部界限包括了宪法、法律、习惯等等。裁量不作为也属于裁量逾越,并在理论上区别于“裁量萎缩至零”。判断裁量权滥用的内部客观性标准主要有:违反平等原则、违反比例原则、行政行为的手段错误或者不适合等等。第二章介绍英国行政裁量理论。英国行政裁量问题更明显地反映出司法控制与行政自主权之间的对抗。对于双方权力范围的界限问题,法院具有最后的发言权。英国行政裁量理论的发展,是通过一系列司法判例来实现的。其中,最著名的当属1948年的韦德内斯伯里案。通过该案为审查行政裁量权行使确定一系列基本原则,即“韦德内斯伯里原则”。随后,在1985年的全国文官联邦委员会诉文官事务长案中,确立了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三大依据,即违法性、不合理性和程序不当性。接下来介绍了作为司法审查基本原则的越权无效原则。该原则导源于议会至上、法治等宪法基本观念,同时也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主要依据。这一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了目的不当、考虑无关因素、违反信托义务、不守信用、损害正当预期、违反比较原则等方面。第三章比较了两国行政裁量理论。主要在一些关联点上对比了两国行政裁量理念和制度的差异,包括法院审查权的宪法基础、行政裁量概念的范围、司法审查的模式,以及各自对越权无效、裁量逾越、平等原则、合理性原则等行政裁量重要原则的不同理解。在历史上两国行政裁量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已日渐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