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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机动车及驾驶人员的数量都在高速增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以挂靠模式经营的车辆面临一系列的问题,诸如挂靠经营车辆所有权的归属,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及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等。因为目前法律对上述问题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各地判案观点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普遍。作者在本文中将对上述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问题的原因所在,提出作者的意见和建议,期望对审判实务有所启示。本篇论文分三个组成部分。第一章主要论述车辆挂靠经营的内涵,从车辆挂靠经营的含义、法律特征、法律性质、车辆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挂靠经营车辆所有权归属等方面对车辆挂靠经营模式进行探讨。第二章论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本章从挂靠车辆保险合同涉及的主体问题、保险利益问题、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三个方面剖析挂靠经营车辆保险合同,总结出诸多问题产生的原因系挂靠车辆存在着所有权双重性的特点造成,进而对商业保险金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商业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剖析,其中对商业险公司和交强险公司所处的诉讼地位提出了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对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论述,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作者首先论述了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然后推出目前学界纷争的四种主要观点,即连带责任说,有限连带责任说,垫付责任说,补充责任说,对每一学说进行了阐述;作者针对司法实践的现状,列举出我国不同省份高院的不同规定,总结了在被挂靠单位责任承担问题上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所在;作者继而对上述四种学说遂一进行研判,其中着重笔墨对众多高院普遍认同的连带责任说进行了剖析,认为该学说缺乏理论依据,主要是司法实践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及保护弱者利益的价值取向使然,结果却未能找到各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笔者认为挂靠经营车辆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的责任符合补充责任的特征,损害结果可以因挂靠方的行为单独直接发生,被挂靠单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被挂靠单位的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必然条件;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对受害人是有利的,但是对被挂靠单位过于苛刻,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是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虽然请求权在顺位上有要求,但发生挂靠方无力赔偿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时,被挂靠单位能够补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这正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保护了弱者的权利;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体现了法律的调整功能,起到了事前预防和事后调整的良好效果,故补充责任说既有理论基础,又有法律依据,较好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最大限度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是科学和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