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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逐步深化,检察改革逐步提上日程,关于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存废问题也映入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眼帘,尤其是贺卫方在《法学研究》中最先提出对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质疑后,不少学者们纷纷提出对此问题的相关看法,基本分为两种观点。一种学者同意贺卫方的观点,认为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凌驾于审判之上,打破了审判的平衡,使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发生扭曲,威胁到司法权威,是对审判中立理念的挑战;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既要履行公诉职能又要监督审判活动,一人身兼二职必会顾此失彼,而且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然导致整场比较赛有失公允,并提出改造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众多方法。持另一种观点的学者则主张保留甚至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有学者从我国宪政结构及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来看待这个问题,在我国一权多立的宪政结构下,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理应在刑事审判中发挥监督的作用;检察机关与生俱来的保障人权、权力制约、司法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功能作用决定了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的正当性;在西方国家的审判模式中,陪审团参与分割审判权以形成对审判权的有效制约,也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权可以比较安心的以“公诉人”身份参与诉讼,但是我国没有这种陪审团制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不可能单纯的以公诉人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因为还要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刑事审判检察监督“貌有实无”,检察监督弱化的现实也说明我国加强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势在必行。结合对域外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的考察,以及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以上不同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分析,研究两种观点分析此问题的立场及角度等,可以得到两观点分歧的症结所在。众多研究此问题的学者多是站在本部门的立场来看待这个问题,这就使问题的研究打上了研究者自身的职业烙印,反映本部门利益,因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就有失偏颇;因为受外国检察权性质的影响,我国学者对检察权性质的四种说法的分歧也左右了不同学者对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存废的看法;另外,还有学者对循着不同诉讼机理进行研究,构建包含检察权在内的大司法权小审判,还是构建将检察权排除在外的小司法权大审判权的分歧也影响了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存废观点;检察权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作用和职责各不相同,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是要将检察机关成为“法律守护人”还是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分歧也折射到存论与废论之中;通过研究可以发现,他们的矛盾还在于是要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还是挖掘本土资源,实际两派矛盾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与西方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鸿沟。诚如有些学者指出:所有法律原则都有不妥的习惯做法,在成对相反的立场上漂移。也因此不能妄自判定两种观点的对与错。因此,本文并不是从否定一方或者支持一方的角度来分析研究,而是从诉讼法理的角度来阐释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存废之争。学术争议是普存在的,一定的学术争议是学术进步的助推器,但是在探究学术争议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遵循一些原则有助于明晰争议的价值与意义,也会减少无谓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