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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为中国特有的制度,经过多年来的实务探寻和学术理论研究,如今已经正式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关,其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属性的社会违法行为干预权,具有前置性和补位性的特点,旨在节约司法资源与保持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谦抑性,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现代型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征。从试点工作到现在,大量数据表明,诉前程序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发挥的作用特别显著,相比之下,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发挥的作用就微乎其微,导致实务中出现“重行政轻民事、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几乎处于被虚置的边缘以及相关组织怠诉”等现象。由于短短几年的实践检验,况且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尚处于初级阶段,规范比较简单、模糊,并未完全发挥出应有的效用,致使诉前程序在实务运行中遇到一些诘难,未达到立法者意图。为此,本文通过总结近几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务案例,从而分析其困难背后的原因,最后结合立法者意图,提出相应的完善途径。全文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导论。导论中主要对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研究方法与思路以及文献综述三部分进行阐述与介绍,表明笔者对诉前程序制度研究的意义与贡献之处。第二部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由诉前程序的涵义、立法梳理、立法意图构成。此部分主要是理清文章研究范围与法理基础,为下文研究提供法理基础支撑。第三部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践情况与存在的问题。这部分通过实证的方式归纳出近几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实践中的履行情况,分为试点阶段与全面实施阶段,从而总结出诉前程序在实践中出现的“重行政轻民事”和“相关组织怠诉”等问题。第四部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实践中遇到问题的原因分析。针对我国现实国情以及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级阶段的稚嫩性,基于法理与实务状况,提出民事公益诉讼中享有民事公益诉讼权的适格主体范围太小、损害范围狭窄、缺乏惩罚与奖励机制等原因见解。第五部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之完善。主要针对第四部分分析的原因,结合立法者意图,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遇到的困难提出相关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