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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从2009年5月16日事发至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被依法执行死刑,历时2年多,其间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每个阶段都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特别是云南省高院二审的死缓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本案相关问题的激烈讨论。其一,关于自首从宽的适用问题。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自首的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被告人李昌奎虽有自首情节,但从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并考虑整个案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再结合他犯罪的情节、手段来分析,自首对被告人死刑判决的影响很小,对其不能从宽处罚。其二,关于认罪悔罪的认定问题。云南省高院认定李昌奎认罪、悔罪态度好。但是从李昌奎犯罪后即逃窜,被迫归案后一度掩满真相的事实上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没有真诚悔罪。被害人家属无法谅解被告人,且本案属重大刑事案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据明显不足。其三,关于“积极赔偿、属于民间纠纷”的认定与适用问题。在当前的社会风气和法治条件下,民事赔偿、民间纠纷影响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化,应局限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即使能够适用,也应当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论证,并在刑事判决书中予以体现,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不能因为存在赔偿事实、与民间纠纷有一定的联系就对李昌奎从宽处罚。其四,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的问题。鉴于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死缓应不适应于本案。在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事实面前,再讨论民事赔偿、民间纠纷,强调二者影响本案的死刑判决都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无视,对法律的无视,对刑法正义的无视,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也非舆论审判,而是司法合法、公正的体现,司法实践中,法官要端正司法理念,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应对舆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