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研究——以社会车辆模式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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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共享经济模式的出现,包括网约车平台在内的平台经济应运而生。2017年7月28日,由交通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委共同出台《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网约车的法律地位获得认可。但是,平台的加入导致网约车侵权法律关系类型多样化和复杂化,基于工业时代特征构建起来的侵权法难以妥当地解决“社会车辆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问题。文章以网约车侵权司法判例的梳理为基础分析网约车侵权法律关系;强调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构建不仅应当权衡受害人和司机权利保障与平台经营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而且应当平衡公众安全与网约车产业发展间的关系;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网约车平台侵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除第一章“引言”和“结语”外共计四个章节:
  第二章是关于网约车及其平台的概述。在探寻平台的含义与特点及其产生的背景和根源的基础上,梳理当前网约车运营模式与网约车平台类型。“自有车辆直接雇佣模式”和“租赁车代驾模式”两种类型完全可以适用现行法的规定解决平台的侵权责任问题;真正对现行法提出挑战的是“社会车辆模式”下“顺风车”和“加盟车”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
  第三章是关于“社会车辆模式”下的平台侵权责任的实证研究。从司法案例入手,专门研究“社会车辆模式”下的司法判决,通过梳理“顺风车”与“加盟车”这两种模式下的司法判决,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分析其中的内在逻辑。在此基础上,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关系进行类型化区分,厘清司法判决中的法律关系、对比平台责任的承担方式,发现“社会车辆模式”下平台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四章是针对“社会车辆模式”下平台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从法学理论入手,专门研究“顺风车”与“加盟车”两种运营模式,具体分析其中的侵权责任主体、平台与司机间的法律关系,并提出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借鉴外文文献的相关理论基础上,深入剖析平台的理论,进而加深对“社会车辆模式”下平台侵权问题的理解。
  第五章是完善“社会车辆模式”下平台侵权责任的建议。针对“社会车辆模式”下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困境与不足,结合理论与实践,提出完善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的建议。综合考虑平台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公众安全与网约车产业发展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宏观考虑构建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规则原则。其次,具体分析“顺风车平台”与“加盟车平台”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期对我国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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