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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变得异常火爆。房屋不仅是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质基础,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在房价因炒房而节节攀升的形势下,国家为了抑制房地产行业泡沫,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纷纷推出限购、限贷等一系列政策。同时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不断推出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共有产权房、集资房、联建房等政策性住房。上述举措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但借名买房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借名买房是指具有真实购房意图的当事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置房屋,借用他人的名义去实现自己购置房屋的目的,并在借名人符合一定主客观条件后,出名人配合借名人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的行为。如何有效解决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一方面,我国现行法中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没有权威学说对该问题的解释提供指引,因此导致实务中出现不同地区法院,甚至同一地区法院不同时期的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鉴于此,该问题仍然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和意义。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研究,全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借名买房行为的裁判分析。首先,通过对借名买房行为的阐述,界定借名买房中的“借名”行为,并对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梳理,以明确研究的重点和方向;其次,对借名买房行为的司法裁判现状进行整理和分析,通过对裁判案例的整理和分析,总结审判实务中对于借名合同效力、所有权归属认定的态度及裁判依据。第二部分为借名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该部分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首先,对借名买房行为性质的不同学说进行梳理,这些学说主要包括无名合同说、代理说、委托说、信托说等;其次,在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将借名行为与类似的法律行为进行比较。通过上述的梳理和分析,本文认为借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关于无名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借名买房行为是建立在借名人和出名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出名人是为了借名人的利益而做出的行为,因此应类推适用关于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为借名合同的效力分析。对于出名人与借名人之间借名合同的效力问题,学术上主要有三种观点:有效说、无效说和折中说;本文在对各种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结合《民法总则》中意思自治原则、虚假意思表示理论以及《合同法》第52条规定对借名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可知,关于借名合同效力认定,应根据借名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审查,对于借名购买商品房的借名合同,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意思自治,只要借名行为中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肯定借名合同的效力;对于借名购买政策性房屋的合同,因借名买房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借名购买政策性房屋的合同无效。第四部分为借名买房行为下所有权归属的研究。关于所有权归属的研究,根据是否涉及第三人(出名人在出售房屋时的交易相对人)的因素,本文按照双方主体架构(不涉及第三人)和三方主体架构(涉及第三人)两种情况进行研究。在双方主体结构下,从意思自治原则、不动产登记推定并非绝对效力和保护事实物权等角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借名人;在三方主体架构下,如第三人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同时按法律规定进行物权变动并取得了所有权,则善意第三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该认定有利于维护物权交易秩序和更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