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水法的适应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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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气候变化问题已然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对人类的生产、生活等方面提出了严峻挑战,各个资源领域应对气候变化都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与人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资源领域尤甚。学界针对应对气候变化适应性立法的讨论正如火如荼,越来越多的学者将视野集中到水法的适应性问题中来。气候变化的“适应”问题是在“减缓”之后提出的,对于水资源领域而言,减缓因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意味着节约用水和高效的污染治理;而适应气候变化则倾向于立足于水系统的脆弱性,加强水系统整体的适应能力建设,同时对于人类的适应能力予以提升。水法的适应性研究既要关注现有的制度是否能解决已经到来的气候变化给水资源带来的危害和问题,是否能够有效应对当前急剧的气候变化,又要关注制度的欠缺需要通过何种方式来弥补,方能对气候变化予以回应。本文从气候变化的角度出发,通过解读“适应”的内涵,分析我国当前水法体系中的适应性与非适应性,并对应提出措施——针对现有水法之完善与新的适应性制度之建立。第一部分:应对气候变化之“适应”——从策略到制度,通过概述水系统的脆弱性,说明当前气候变化的现状对我国水资源、水系统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亟需应对措施。通过分析“适应”从国际公约中的基本策略向立法的转变轨迹,总结其逐渐成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路线。通过整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有关“适应”的条款和国际组织以公约中的适应理念为指导采取的适应行动,加之参考部分国家的适应性法案和行动,提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适应性立法之必要性。第二部分:我国水法之适应性评价,通过对我国现行水法体系的梳理,分析其现行法律规定中的适应性与非适应性,其适应性体现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延续、初步建立了水资源规划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实施等,就目前我国水法中适应制度的内容来看,我国当前的水法体系虽具有较为清晰的框架以及相对完整的脉络,但相关领域的立法仍是缺失的,部分法律的立法理念亟待更新,立法技术层面也需加强。这种缺失首先表现为安全、公平价值理念的缺位,缺乏适应性的立法原则对其加以引导;其次表现为水法中预防控制性制度的不足,规划、评估、监测、预警等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有助于规划、评估、监测、预警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再次,相关的支持保障性法律制度缺失使得适应制度不完善,缺少基础设施支持,不利于我国水资源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提升。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水法适应性之进路,从第二部分提到的水法之非适应性出发,进一步探讨水法的适应性问题,并在原则、制度等方面分别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水法的适应性完善应遵循可持续发展、最脆弱群体优先等环境保护领域中通用的原则,再针对气候变化的特殊性,做到适应与减缓并重,并加强国际间水资源保护的交流与合作。在具体制度建设方面,针对水法中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明晰市场经济下的水权界定和管理;完善当前的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对其主体范围、补偿方式加以拓宽。最后在气候变化的宏观背景下,在借鉴国际适应性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立足我国水资源实际,提出建设流域适应性制度、灾害应急管理制度和气候基金管理制度,以达到我国水资源立法适应气候变化的体系上的相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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