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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是《刑法》修订后所产生的新罪名,自本罪名出现时起,就承担起保护群社会风俗风貌的重任。与此同时,聚众淫乱罪也一直存在着很多争议,这一方面体现了现代文化的多元性和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此罪的存在确实值得探讨。本文从聚众淫乱罪的基本概念着手,通过对本罪进行深入的研习,对相关问题的认定进行分析,最后指出现行刑法第301条的缺陷与不足之处,进而提出立法完善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聚众淫乱罪概述。研究聚众淫乱罪首先应这个罪的缘由,本文从聚众淫乱罪的概念、由来及立法出发,并同时论述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第二部分,司法认定中四个问题的研究。第一个问题,关于聚众裸聊能否构成聚众淫乱罪,笔者主张应从严打击,但是是否以聚众淫乱定罪有待商榷。第二个问题,卖淫嫖娼过程中多人同时嫖宿行为的认定,主张应当对该行为的参与者进行区分,进行不同的认定。第三个问题,公然猥亵行为的认定,不应当归为聚众淫乱,建议以另外的法律或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制裁。第四个问题,无被害人犯罪视角下聚众淫乱罪的认定,建议成年人自愿参与私密的聚众淫乱应当予以除罪化。第三部分,聚众淫乱罪的缺陷与立法完善。对于如何完善现行《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罪存废问题上,存在如下三种观点:1.肯定学说;2.否定学说;3.折中学说。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了聚众淫乱罪,但将此种涉及私密生活的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同时基于我国国情,将私密的聚众淫乱行为犯罪化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司法权的滥用,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以及道德领域的入侵。因此,不宜将私密的聚众淫乱行为犯罪化。另外本罪名在设置上价值有失平衡,有待完善,并没有充分体现《刑法》第301条的谦抑性。综上,笔者不赞同将现行的第301条废除,建议部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