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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的思考源于看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一份民事判决。这份民事判决引发了我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效力以及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粗浅思考。之后,我结合论文选题广泛阅读了国内外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专著、论文和论述等,并经指导老师的帮助指点,逐渐形成了文章的框架。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方面的论述可以说是纷争不断,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直接明确地阐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在这一点上本人认为不要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行单一性质的界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根据行使的不同情形可以给予不同权利性质的界定。在本文中本人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情形分为参与竞买的情形和救济行使的情形,在参与竞买的某些情形中优先购买权可以界定为强制缔约请求权;而在救济行使的情形下将优先购买权界定为形成权。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自然离不开权利性质的界定。不同性质的权利其效力自然各不相同,其效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然也各不相同。本文概括了国内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效力的主流观点,比如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论,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论,优先效力、排他效力与对抗效力论等,最后再结合前面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界定对效力进行阐释和探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本文的落脚点。任何权利的界定和效力的探讨,最终都是为了指导实践,为司法实践层面的操作,为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相对人义务的遵从提供法律层面的指导规范。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为主探讨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冲突问题,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冲突问题以及行使条件、行使期限、同等条件等问题,希望能够在具体问题上与更多同行一起来关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