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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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正迈入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一大核心工具,在知识经济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从而也引发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必要限制的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任何权利都不应当被滥用,滥用的知识产权将可能导致对竞争的限制,构成反垄断法上的违法。自上世纪末以来,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大案开始出现,如微软垄断案,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关注与讨论。近年来,中国国内亦有相关的案件开始出现,如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华为诉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锐邦涌和诉强生医疗器材公司垄断协议案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已是值得我们深究探讨的切身问题。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合法的垄断性,保护创造者的创新激情,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反垄断法旨在保护自由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因其专有性而易成为市场垄断的工具,如果知识产权行使超出合法的界限,对竞争产生了不当的限制,构成了反垄断法上的违法,那么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虽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有天然的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处在一种不可调和的对立之中。分析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不难发现两者的目标都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通过保护智力创造成果、赋予权利人专有权益来鼓励创新,从而鼓励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而反垄断法则通过直接的抑制垄断,禁止损害竞争的行为来保护竞争,刺激创新,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当说,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正是各自通过不同的方式在维护竞争,鼓励创新,促进经济繁荣,他们的价值目标存在一致性。因此,即使两者在表面特性上存在矛盾,这种矛盾也可以通过其一致的目的性获得调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所维护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协调两者的冲突,实质上就是要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的界点。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同时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不能无限放大到损害健康的竞争环境,而反垄断法同样不能过度干涉知识产权人应享有的专有权利,损抑智力创新的积极性。欧美国家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而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年限尚短,长期以来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问题也并不显见。随着我国经济与技术的发展,对外贸易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问题在我国的实践中已有所显现,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案件亦开始出现。如何判断滥用知识产权构成非法限制竞争的界限?当知识产权维护的创新专有利益和反垄断法维护的公共竞争利益产生冲突,寻求其中的平衡点所在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本文拟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知识产权滥用对竞争产生何种程度的影响时会构成反垄断法上的违法。本文拟从四个部分对该问题展开探讨:第一部分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其专有性,而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在于维护自由竞争,两者在基本性质特点上不可避免地指向相冲突的两个方面。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两者是完全对立的。从本质上而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最终都是为了追求同一目的,即促进经济效率的发展。本章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和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出发,分析两者利益的一致性与冲突性,并讨论知识产权滥用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其影响程度,以及寻求利益平衡点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讨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从相关市场的界定出发,探讨知识产权是否会因其专有性而被定义为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知识产权在市场支配力的判定中又扮演了何种角色?拥有知识产权的事实与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关联何在?滥用的知识产权在何种情形下会转化成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章探讨滥用知识产权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规则,并分析若干具体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探究特定行为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具体判定标准。第三部分讨论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协议。知识产权的价值通常是通过签订各类协议授予许可实现的,单纯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合法行使权利的体现,并不会产生违法的问题。然而,如果利用知识产权协议联合限制竞争,或在协议中加入不必要的限制竞争条款,产生了严重排除、损害竞争的消极后果,就将被认定为限制竞争协议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本章分别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进行分析,结合相关的典型案例,讨论滥用知识产权对竞争产生限制的协议在何种情形下将构成违反反垄断法,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对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现状。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五十五条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该法。近年来,我国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案件已从无到有的开始出现,如何将第五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应用到具体案例中,明确知识产权滥用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违法的界限,已是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的实际问题。本章分别从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协议两个方面讨论滥用知识产权对竞争产生何种程度的影响时将构成我国《反垄断法》上的违法,对新近发生的相关案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新公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进行评析,同时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做一些思考。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将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结合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对论文选题进行探讨。首先从历史研究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特点和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分析两者的一致性与冲突性,讨论知识产权滥用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寻求利益平衡点的必要性。其次讨论若干具体的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采用实证与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一些主要西方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结合相关的典型案例,讨论滥用知识产权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判断标准。最后结合前述的研究,从行为与协议两方面对我国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进行评析。通过上述研究,结合对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各种具体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较有经验的西方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分析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协议的具体界定方法,联系我国在该问题上的最新实践加以评析,最终得出结论:界定知识产权滥用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违法,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当知识产权的利用超出合法的界限,对竞争造成的损害大于可得利益之时,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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