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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政策的实施使我国形成了独特的“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共存的局面,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都具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原则上任何一法域的司法管辖权都不能及于另一个法域。而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各地之间民商事交流日益频繁,区际法律纠纷在不断增多,尤其是跨法域的取证事务更为繁多,没有各地之间的调查取证的协助也就无法开展有关的司法工作,因而建立合理化的区际民商事调查取证体制是直接关系到国内各法院及时审理跨法域案件的基础性工程。有效的协助体制不仅是个别案件及时、公正解决的前提条件,也是关涉“一国两制”能否得到切实贯彻的基础。因此,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间的区际民商事调查取证问题是一个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日益引起了学者的关注。 本文由分五部分组成。先是概述了区际民商事调查取证的大体情况,从而为本文进一步探讨我国区际民商事调查取证问题做一铺垫。然后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了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民商事调查取证现状,比较了我国各法域域内民商事调查取证制度的不同,以及各法域涉外民商事调查取证制度的不同,并从中得出对中国区际民商事调查取证制度构建的启示。通过比较分析最后提出了对中国区际民商事调查取证体制构建的具体设想。认为四法域之间应在民商事调查取证领域展开协助合作,遵循坚持“一国两制”、各法域平等,取证协助范围的最大化、协助方式的多样化、灵活化、取证高效便捷等原则,根据各法域的现行法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相关的司法协助示范条例的模式来展开区际民商事调查取证的协助。 本文对各法域间民商事调查取证制度的不足提出了立法建议并进行了分析,对构建中国区际民商事调查取证制度的体制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并期望对我国区际民商事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