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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行为保全制度被正式确立,民事保全体系更加完备。民事保全作为一种民事诉讼保障制度,在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诉讼任务圆满完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提升,民事保全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越来越频繁。但由于民事保全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将来判决的履行,其设置目的的倾向性,导致其难免会侵害被申请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市场主体的日益多样化和经济交往的日益复杂化,又加大了当事人或案外人权益遭受侵害的风险。为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权益在可能因保全面临威胁或实际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救,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民事保全救济程序。本文从民事保全救济理论出发,通过对民事保全救济定义和特征的分析以及保全救济与执行救济的比较,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即本文针对的是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中的裁判错误,不涉及先予执行和证据保全,亦不包括保全执行错误之救济。通过法理和现实角度,考察设立完善的民事保全救济程序的依据。本文在研究过程中,立足于我国民事保全救济程序的现状,归纳我国民事保全救济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取得的进步,并分析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考察德、日、法、俄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保全救济程序,并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民事保全救济程序有所借鉴。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使我国的民事保全救济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本文在总结我国民事保全救济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实际,吸收国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保全救济程序的建议,主要包括引入听证制度,完善复议程序,设立有限的保全裁定上诉制度,完善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等,以使我国的民事保全救济程序能够符合时代和法治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