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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亲子关系诉讼中证明妨碍的规定,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的第2条中。此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立法指导,但遗憾的是,由于该条规定上的模糊性,在实务操作中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为此需要对这一问题作深入研究。本文以证明妨碍的理论为基础,透过比较法的视角,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拟对在亲子关系诉讼中证明妨碍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此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相关民事判决书的梳理,考察了亲子关系诉讼中证明妨碍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究竟何种行为可构成证明妨碍?实施证明妨碍行为的主体包括哪些?当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实施证明妨碍行为时(本文讨论的是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能否对其进行直接强制(即直接对其实施物理上的强制力使其配合做亲子鉴定)?若能强制,其法理依据为何?若不能强制,那么又将采取何种方式来解决该问题?有何法理依据等等问题。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亲子关系诉讼中适用证明妨碍的现状剖析。该部分首先列举了我国与亲子关系诉讼中证明妨碍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归纳出法律规定的问题。然后通过对北大法宝2000年至2015年间亲子关系诉讼判决书进行数据分析,从而研究有关这一问题的司法现状,以此从中发现问题。第二部分是对亲子关系诉讼中证明妨碍的概述。该部分首先讨论了亲子关系诉讼的概念、类型以及亲子关系诉讼与人事诉讼的关系;其次讨论了亲子关系诉讼中证明妨碍的概念及法理基础;再次讨论了亲子关系诉讼中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最后研究了法院在审理亲子关系诉讼时适用证明妨碍所需要的价值判断与司法原则。第三部分是对亲子关系诉讼中证明妨碍构成要件的解析。在该部分中因主体要件较为复杂且是构成要件中的重点,故花了较大的篇幅来研究此问题。此外根据研究的需要,还对亲子关系诉讼中证明妨碍的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结合具体案例做了深入研究。第四部分是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证明妨碍进行了研究。该部分主要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两大法系的立法及实践出发,研究了这些国家或地区关于亲子关系诉讼中证明妨碍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规则。通过比较分析,试图为我国亲子关系诉讼中证明妨碍的完善提供借鉴与参考。第五部分是对完善我国亲子关系诉讼中规制证明妨碍的建议。该部分针对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明确法律中的相关概念,规定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必要条件,尊重子女意志及完善救济与制裁措施等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