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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的有机结合。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它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以及市场运营监管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健全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体系。2006年底,外资商业银行全面进入中国,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日益加剧,再加上2007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至今还未平息。一些竞争力弱的商业银行被市场淘汰将不可避免,如果没有处置有问题商业银行的配套法律制度和措施,就难保金融秩序的稳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商业银行则是产生金融风险的重要主体之一,而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更是带有极大风险的行为。商业银行具有比一般工商企业更易受到体系性打击的特殊性,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是关系到金融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为此,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特别是妥善处理有问题的商业银行,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其安全的退出市场,对保障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陆续对一些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市场退出的处理,但其中涉及商业银行的少之又少。这些金融机构的清算资产大多不足以全额清偿债务,国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通常采取财政出资和直接用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方式,拿出了上万亿元的资金对其进行处置。这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负担,而且不利于提高经营者的风险意识。由于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在我国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情况,既缺少相关理论支撑,在实际操作中又缺少法律规范,所以在退出过程中利益各方出现激烈的矛盾冲突在所难免。时至今日,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都还非常薄弱,迫切需要加以完善。所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已成为关系到我国金融业稳定发展的重要现实问题。因此,在研究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应全面分析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充分考察并借鉴适合我国的相关域外立法经验,从而归纳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措施,以指导当前和今后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妥善处理由此带来的各种矛盾,建立起按市场规则运行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