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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4年8月31日修改后的《预算法》在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国地方政府的举债权最终在法律上被承认,地方债管理随之被纳入法治轨道。地方债和国家治理息息相关,从其基本属性来看,地方债既是地方治理的重要工具与核心对象,也是中央、地方、企业与银行间多方博弈、风险权衡的结果;以其主要功能观之,地方债串联起了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关系,无论对于增进辖区内公民福祉还是促进国家整体经济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若是运用得当,地方债将助推国家之善治,有助于催生现代地方政府。但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交相辉映,“风险社会”全面来临,地方公共债务的拖欠或违约在世界范围内已不是个案,轻者会扰乱地方财政的正常运行,重者将引发一国宏观经济的系统性动荡。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身处转型与改革浪潮中的中国要想在地方债的困局中拨云见日、冲出重围,就亟待倚赖依法治国的机会格局,通过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地方债管理、防范违约风险的发生。围绕这一目标,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风险法律规制研究运用文义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首先,从我国地方债及违约风险入手,剖析“地方政府性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的内涵差异,确立以范畴更广、更符合我国当前债务实际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为研究对象;并在厘清我国地方债产生与发展的来龙去脉基础上,对我国地方债违约风险现状作出评价:虽总体处于可控状态,但局部性、分散性的风险依然不容小觑。其次,对我国地方债违约风险规制进行立法考察,以修改后的《预算法》实施为分界点,将我国地方债违约风险法律规制历程划分为“规章、政策松散调整”及“法律、法规严格监管”两个阶段;并对现行法律规制体系进行重点梳理,发现在修改后的《预算法》及其配套法律制度开启我国地方债违约风险规制法治化进程的同时,依然存在两个法律困境:一是地方债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二是央地政府间财政关系亟待法律调整。再次,以我国现存问题为出发点,对与我国在体制及文化上有颇多相似之处的日本展开深入研究,得出对地方债违约风险进行法律规制不仅需要依法抓好日常债务管理,更需要在财政体制的法制性提升层面狠下功夫。最后,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实际条件与需求,借鉴日本经验,以“疏堵结合”为途径、“标本兼治”为目的,提出规制我国地方债违约风险的法律对策。主要包括:在“中央政府不救助原则”及“分类管理原则”的指引下,短期内,以治标为主,从日常债务管理的事前约束、事中监管、事后处置三环节入手,逐步建立起“权、责、利”“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债管理体制,并形成以《地方债务法》为核心的系统性债务管理法律体系;长期来看,则要达成治本的终极目标,通过修订《宪法》、制定《财政基本法》、采用“地方税纵向授权立法”模式等途径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全面理顺央地政府间财政关系、切实增强地方政府财政能力,以多样化、多层次的法律制度构建推动央地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治化,从体制源头上规避地方债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