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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大陆法系国家若干刑法理论的引入及介绍的不断深入,在中国刑法学界的相应领域也开始出现了种种学说论战以及学派之争。而在学界关于刑法解释问题的现有讨论中,“立法原意”是一个使用率极高的词汇。然而,在研读运用这一概念进行论战的若干篇代表性论文后,笔者发现,讨论者们不仅在运用“立法原意”这一多意词汇的方式上不一致,而且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似乎存在歧义——换言之,虽然看似彼此在围绕着同一概念进行讨论,但不同论者笔下的“立法原意”的含义却并非完全相同。并且,对上述讨论稍加分析便不难看出,这一前问题的存在可能直接导致了学界的若干讨论流于文字形式变换而无法深入。有鉴于此,笔者试图通过对概念进行语义分析及对代表性文献进行文本分析等方法,明确“立法原意”这一概念在围绕刑法解释进行的若干讨论中究竟在何种领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在此基础上通过分类讨论的方法解构“立法原意”这一概念,并将其转换为“立法”及“原意”的若干不同组合,最终得到“立法原意”一词在刑法解释这一领域中的若干种不同含义并以图例形式阐述,以为刑法学界的讨论提供一个明确的概念基础,避免讨论者因概念误用或指代不明而陷入讨论混乱。在文章体例上笔者将全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在第一部分中,以文献资料的广泛搜集与精确解读为基础,笔者明确了在刑法解释这一领域中“立法原意”一词在学界讨论中的应用范围实际上是限于若干特定领域的,即这一概念基本只被学者们在刑法解释的分类、刑法解释的方法及刑法解释的目标这三个论题中主要运用;在第二部分中,笔者通过对学者应用此概念的文字范例进行分析,得出两个具体结论:(1)虽然学界讨论中对立法原意一词用法不同,但应用差异与学者个人所属刑法解释论立场直接相关;(2)分析上述讨论文本后可以推测,该语词在学界大致存在一共识性指称,但其具体内容有待明确。在第三部分中,笔者通过对刑法解释中“立法原意”进行整体与部分的比较分析,得出立法原意的隐藏因素为“立法者”、立法原意中隐含了不同时间定位、立法原意可以分解为“立法者”及“原意”且分解后出现的三种“立法者”及两种“原意”的含义各自不同等若干结论,并在本章末尾将上述概念进行重新排列组合,继而以图例形式得出了刑法解释中学者应用“立法原意”四字的具体所指范围。在第四部分中,笔者将在上文分解出的“立法原意”的构成要素还原回当代中国这一特定大背景下进行讨论,并通过具体分析明确了在当代中国刑法解释领域三种“立法者”及其彼此关系的实际内容。在第五部分中,笔者以上述分析结论为基础,提出了以立法原意为刑法解释目标的“主观解释论”若在学界复兴所需两大假设条件——刑法细密化与经典学者之出现——这一猜想,并对其具体展开加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