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撤销行政许可是我国《行政许可法》上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却遇到了一定的障碍。首先,从《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69条和第70条之间的关系来看,撤销行政许可与撤回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和注销行政许可之间在立法意图上应当有着明显的差别。但是由于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和法律法规中相互矛盾概念的使用,使得撤销行政许可概念的指向在实践中并不明确,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更是利用这种概念认识上和规定上的冲突打起法律上的“擦边球”,用偷换概念的方式来规避法律上的义务。其次,《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撤销行政许可制度本身也存在着撤销标准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程序保障等弊端。针对撤销行政许可制度运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本文的写作就是以问题为出发点,进而展开全文的结构。首先在引言中确定本篇论文的研究范围,即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撤销行政许可,是除去法院在司法程序中撤销判决外,而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撤销行为。进而针对撤销行政许可法律概念内涵不明确的问题,在理论上对作为法律概念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内涵和适用条件予以澄清,即撤销行政许可所针对的对象是具有初始违法性的授予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撤销行为在适用条件、针对对象和法律效果上都与撤回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和注销行政许可有着本质性区别。在澄清概念之后,文章转向对《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撤销制度本身的论述,通过对行为过程的考察,解决法律条文规定的局限,把实践中经常被忽视的对行政相对人信赖保护的内容作为行为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纳入到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考虑之中。并且从信赖利益的发生、保护方式的选择、决定中的利益权衡以及正当程序保障等各个方面进行论述,以还原一个合法、合理的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全过程。本篇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引言和结论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撤销行政许可在现实中所出现的问题的梳理,指出在实践中存在着撤销行政许可法律概念使用混乱和撤销行政许可缺乏合理撤销标准和程序规定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二章针对撤销行政许可法律概念使用混乱的现象,在理论上运用法律概念涵摄的方法,通过对行政许可上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变化理论的研究,澄清撤销行政许可法律概念的应然涵义,并指出其与撤回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以及注销行政许可之间的区别。第三章在第二章对撤销行政许可概念正本清源的基础上,通过对《行政许可法》上撤销行政许可规定的解读,指出现行撤销规定存在的局限之处。进而从行为过程的角度出发,对撤销行政许可行为从启动到作出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全过程进行处理,对法律条文本身没有阐明的撤销标准、信赖利益保护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程序义务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