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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修订《邮政法》确立了快递企业的合法地位以后,我国快递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然而,囿于我国快递行业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其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呈现出激增的趋势,究其根本,对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争议是纠纷大量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及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学界与实务界所持观点不尽一致,同时,审判机关内部也未形成统一意见,故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大量存在。保价条款的适用对分担快递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交易效率,明确纠纷处理方式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对快递服务合同中适用保价条款应当持肯定的态度,本文以保价条款的理论研究为基础,通过系统分析司法实践中保价条款适用时应当关注问题,并对此提出了完善的相关建议,以期能够对保价条款的适用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促进我国快递运输行业的良性发展。笔者首先对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进行了理论研究,然后通过对大量案例的整理分析,继而归纳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再针对每个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思路,论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理论分析,首先对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概念及由来进行了分析,再结合民法学相关理论,分析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性质,构建研究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主要包括了效力认定的前提和依据、效力认定的现状及问题、效力认定问题的完善路径三个方面。首先,笔者对保价条款效力认定的前提及依据进行了分析,明确了保价条款是否有效的前提是保价条款已经订入合同,对于司法实践中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为效力认定的依据笔者认为是不妥的,重申了该条主要是用于规制保价条款是否订入合同而并不涉及效力的判断问题,同时探究了保价条款的效力判定依据,分析了当前对保价条款进行规制的各个部门法;其次,笔者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分别对保价条款效力认定的现状及问题都进行了研究,关于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一直存有争议,主要存在“有效说”“无效说”及“可撤销说”三种观点,通过对争议点的研究找出保价条款效力认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提示说明义务规定不明确两方面;最后,笔者针对研究中发现的效力认定问题,提出系统性的解决建议。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保价物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主要包括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损害赔偿额确定的现实困境、损害赔偿额确定问题的解决思路三个部分。首先,笔者分析了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得出一般是按照保价条款之约定或实际损失予以确定的结论;其次,笔者进一步分析了损害赔偿额确定的现实困境,找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保价物实际损失确定困难,特殊物品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争议,行业保价费率、赔偿标准不一等问题;最后,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拟提出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