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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在日本屡屡败诉的现实,中国受害者们选择了在中国法院提起对日索赔诉讼,从而使得国家管辖豁免(至于执行豁免,本文不作讨论)问题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文以“重庆大轰炸”案为例,结合对相关外国国内案例和国际案例的比较分析,得出了日本对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不应享有国家豁免,中国法院可以倾向于对以“重庆大轰炸”案为代表的对日索赔案件行使管辖权的结论。第一章先通过简单介绍“重庆大轰炸”的案情从而归纳出管辖豁免这一争议焦点,之后介绍了美国、朝鲜、韩国对日索赔策略的概况,为中国对日索赔的策略提供有益借鉴。第二章概述了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着重论述了限制豁免主义理论和世界范围的限制豁倾向,为本文的观点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实践依据。第三章通过把意大利的Ferrini案和“重庆大轰炸”案进行法律上的对比分析,接着对德国诉意大利(希腊参加)案中的国际法院的判决理由进行了质疑,从而为本文的观点提供相关案例的支撑。第四章提出了论证本文观点的三大论据:首先,日本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战争犯罪行为,根据国际强行法的基本属性可以得出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的国家行为不应享有管辖豁免;其次,日本的行为,无论是以侵权行为地还是以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为标准,都属于属地侵权例外的范畴,中国法院可以倾向于不给予日本国家豁免待遇,从而对“重庆大轰炸”案行使管辖权;最后,日本的行为发生在武装冲突期间,对于属地侵权例外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武装冲突期间这一问题,国际法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中国法院可以倾向于采取属地侵权例外原则适用于武装冲突的立场,以引导国际习惯法的发展,担当起一个大国对国际法发展的责任,同时也能更好地把握住维护国家人民利益的主动权。中国可以逐步地从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从各国的国家豁免的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是限制豁免而不是绝对豁免能够更好地维护本国的利益,在没有统一的国家豁免国际规范的情况下,各国对国家豁免的实际操作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该自由裁量权最终是根据国家利益来行使地。而且,采取限制豁免立场符合世界范围内的限制国家豁免主义倾向,能够更好地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对于以本案为代表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可倾向于不给予日本国家豁免,中国法院可以倾向予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在国内提起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道路是光明的,但道路是曲折的。针对已经出现的和将来有可能出现的困境,中国的立法机关可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的立法进程,中国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必要途径支持国内民间对日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起对日索赔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判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