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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开发中的商业用地问题是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中既难又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乡村旅游景区需要一定量的商业用地,其是旅游商业服务的重要载体,对于完善旅游功能和丰富旅游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农业用地在向商业用地的转变过程中,面临着不同主体之间复杂的利益纠葛和巨大的资源环境压力。如何使现行土地产权制适应并促进乡村旅游商业用地的合理开发,是当前和今后乡村旅游商业用地中研究的焦点。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农村土地开发管理体制,如何尽可能的考虑更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和协调好资源环境的保护,是新时期在我国乡村旅游地构建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之间和谐的一个重要命题。本文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现状入手,分别从宪法、民法和物权法的角度,分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的法律漏洞,指出了农业用地向商业用地的转变过程中存在着无法无据的现象,要保证乡村旅游深入发展,关键是要寻找合理的制度安排,为后面的分析打下伏笔。接下来,本文界定了乡村旅游商业用地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了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框架下,获取乡村旅游商业用地的各种途径,并就此进行了对比研究,指出了要完善乡村旅游商业用地途径,关键是要引入农地发展权制度,从而改变我国农地发展权严重缺位的本质现象。在引入农地发展权理论的基础上,全面介绍了英、法、美、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实践,并结合我国国情,具体从法权构造、结构设计、权利变动规划、市场配置和行政配置五个方面构建了我国的农地发展权制度,为完善乡村旅游商业用地途径搭建了制度平台。论文的主体部分是在构建了我国农地发展权制度的基础之上,对乡村旅游商业用地途径提出了改革建议。争对土地征收途径存在的征地范围模糊和征地补偿不合理的问题,提出了建立乡村游憩土地利用规划——农地发展权——征地空间范围的调控机制,强调了利用农地发展权来控制征地空间范围,增强征地的时空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从征地制度的功能,征地过程中的产权配置的公平出发,循着农地发展权国有的思路,提出了征地补偿新机制。争对土地流转途径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土地流转市场体系的不健全、乡村旅游商业用地与绿色空间的博弈现象以及村庄布局散乱的现状,在基于农地发展权理论的基础之上,构建了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的模式、配置了绿色空间虚拟发展权、制定了合理的土地整理计划和居民社会调控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