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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党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做到提升社会管理、社会创新的高水平,一方面,需要加快推进社会管理领域的法制化建设,需要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需要下大力气培养社会管理人才,提升人才队伍建设的高水平,社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等配套工作也急需提高。另一方面,促进政府转型建设,把服务性职能放手给基层社会管理组织,放手给城乡社区服务中心,放手给各界各类人民团体组织,重点引导好社会组织的良性秩序发展,想方设法调动群众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参与社会管理。目前,因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因素。为全力做好各类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本文重点关注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以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危害和发生机制为切入口,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社会组织在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是大有可为的。除绪论和结束语外,本文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政府机关的界定,学界的界定和本文的界定等三个方面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含义。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要时期,因为人民内部自我调适能力不足引发矛盾,由这样一群利益诉求要求相同、思想观念主张类似的人所组成的群体,突破既定社会规范要求和约束,聚众以不合法的形式或手段向国家公权力机构、公权力机构的个人等主张合法权益和表达意愿,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危害公共安全、干扰社会正常秩序、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并依法应该妥善处置的事件。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和社会危害。本文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在总体上是一种“刺激——反应”机制,是特定类型的人群在一定社会环境条件下,对社会事项的刺激作出聚众行为反应的模式。总之,群体性事件是资源配置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应急反应机制、信息变异机制综合发生作用的结果。关于社会危害,本文从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以及破坏干扰社会秩序等三个层面做了阐释。第三部分从分析社会组织的基本概念入手,重点围绕社会组织的产生、社会组织的要素、社会组织的特征以及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以便更科学准确的把握社会组织。本文通过对社会组织在实践中和理论中的影响研究特别认识到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必然会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诚然,社会组织的不完善和现实缺位在我国社会利益分化和社会矛盾集中的社会转型期具有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不可预料、过程的不可掌控、解决路径的单一以及处理结果的暴力化等危害性后果。第四部分基于从“推进社会组织的健康良性发展,更好的发挥其在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这一实现社会组织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独立思考。一是政府要努力营造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环境,具体包括思想认识到位、态度转变到位和务实推进到位。二是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自身能力水平,在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群众权益、推动有序参与和公信力培养等四个方面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