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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禁止了信托公司继续开立证券开户,同时允许合伙企业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托公司为了应对证券开户之难,2010年9月推出信托创新产品——“信托合伙制”。该产品的运作模式为信托公司发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人认购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信托受托人将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而来的资金入伙于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谋取收益并将该收益按照合伙协议分配给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信托公司再将该信托财产的收益分配给投资人。该创新产品模式实质上是借助于有限合伙企业证券投资平台实现信托公司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以获取收益,但是其运作模式背后却凸显我国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性。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受托人应当对信托财产履行亲自管理义务,且信托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条件较为严格,而信托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入伙于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满足信托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条件,所以信托受托人必须对该信托财产履行亲自管理义务。但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所以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信托公司对该投入有限合伙企业的信托财产不能够履行亲自管理义务。两者之间的矛盾及不协调引发了对信托受托人委托权法律规则的思考。本文选择信托受托人委托权法律规则作为研究对象,横向比较各国信托受托人法律规则的立法现状,并结合实例分析“信托合伙制”创新产品模式对信托受托人法律规则灵活化发展的迫切需要,进而对我国信托受托人委托权法律规则的修改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正文部分有四章构成。第一章从信托受托人委托权法律规则的由来和信托受托人委托权法律性质的界定对信托受托人委托权法律规则进行概述。第二章从横向比较的视角,对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信托受托人委托权法律规则进行考察、梳理和比较。一方面,有利于掌握国外信托受托人法律规则的发展变化及立法现状,另一方面为我国对信托受托人委托权法律规则的修改提供借鉴价值。第三章对我国信托受托人委托权法律规则进行理论和实务分析研究。在理论层面,我国信托受托人委托权法律规则规定信托受托人只有在不得已事由情况下可以将信托事项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且信托受托人必须对他人代理行为负法律责任。在实务层面,“信托合伙制”创新产品实例运用中信托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信托事项转委托行为却无法从理论中找到合法的法律依据,同时信托受托人在转委托中承担的法律责任较重。这正是本文着重论述的我国信托受托人委托权法律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实务发展的需要,具有修改完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四章对我国现行信托受托人委托权法律规则提出修改完善建议。主要提出以2006年《日本信托法》为蓝本,从信托受托人委托权的范围及行使委托权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