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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发以来,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与此同时,资源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不时地敲起警钟。今年以来,我国出现多次雾霾天气。中央气象台接连发布大雾蓝色、黄色、霾黄色预警数十期。有的省甚至将“让人民呼吸上新鲜空气”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由此可见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凸起,引发了各类社会矛盾,而众多纠纷因在矛盾初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或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理,由此导致了群体性事件频发。2012年,因反对王子造纸的“南通排海工程”引发的“启东事件”,“什邡市反对钼铜项目事件”以及“宁波市镇海区反对PX项目事件”等多起重大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我国诸多的解决环境纠纷的制度中,应用较广的是司法诉讼制度。但由于其程序要求严格,周期较长。实践过程中,环境纠纷当事人双方(如排污企业与当地群众)之间由于在地位、经济实力上相差悬殊,不到万不得已受害一方不愿选择诉讼途径。而政府作为环境的管理者、执法者,在处理矛盾纠纷中,利用法定职责和专业力量以非强制的调解手段解决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显现出其特有的优势。低成本、高效率、对话不对抗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政府解决环境纠纷的重要选项。我国环境纠纷行政调解起步晚、发展慢,各项机制尚不完善,在观念、立法、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程序、配套措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亟待进一步完善。在纠纷调解中,政府作为环境的监督者和公平正义的主导者,在职能范围内通过怎样的方式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落实企业责任、补偿群众损失,维护社会和谐,这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是一个巨大的考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调解是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是提高执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要求,更是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本文首先阐述了国内外关于环境纠纷的研究现状,提出了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环境纠纷、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基本特征、问题。其次,从我国环境纠纷的情况入手,分析了我国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优势、不足,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实行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在本文的第五部分,分别从原则、协议效力、机构、人员、调解程序、制度衔接、监督、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