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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权的确立和保护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倡导社会全体成员遵守规则、诚实交易,建立一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社会机制十分重要。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关键时刻,信用权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日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将信用权作为独立的章节作出规定.但是在学术界对于信用权是否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以及如何对信用权进行保护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本文从信用的产生入手,对信用权的概念、性质等基本问题以及信用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通过分析中西方以及各国不同时期对信用权保护的差异,借鉴对信用权保护的成功经验,试建构我国的信用权法律制度体系.
本文第一章论述了信用的基本问题.本章首先对信用一词的历史渊源进行分析探讨,得出了西方的信用和中国式的信用传统涵义区别很大的结论.作者指出,在西方,信用一开始即与经济相联,是在商品社会中、契约制度下产生的一个词汇,它体现为一种评价和信赖,并包含着一定的利益.下文以此为基础,对信用的概念、特征以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本章认为,在我国,信用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信用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乃至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合伙以及国家等.信用源于民事主体的一般经济能力,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和信赖,并且这种评价和信赖来自于社会公众,不仅包含有褒义的信誉(良好信用),也包括一般意义的信用。作者将信用和名誉、商誉以及诚信进行比较,并指出这些概念之间所存在的区别,进一步明确了信用的概念、特征以及内涵.
本文第二章对信用权的性质、内容以及主体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本章认为,信用权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格权的必要组成部分.信用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专属权.同时,信用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具有其不同于其他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的特点.本章对信用权和名誉权进行比较分析,作者认为,二者存在很多共同点,但是,二者差别也很大.名誉权侧重于社会评价的道德性,而信用权与经济利益不可分;信用权受到侵害一般都会造成经济损失,而名誉权受到侵害往往会引起精神损害;二者在包含的因素以及是否可以量化方面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结论,即信用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人格权确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以名誉权来涵盖信用权不能充分保护其不受侵犯及在受侵犯后得到应有的救济.就信用权的主体是否包括自然人的问题,学界基本存在一些争议。作者认为信用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本章通过引入两个典型案例,明确指出,信用权主体不仅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本章最后对信用权的内容进行探讨。作者认为,信用权的内容包括资信利益的利用、保有以及维护权。
本文第三章对信用权的保护进行论述.本章认为,把信用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将信用权纳入民法典的保护范围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和必要步骤。通过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对信用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直接保护方式以及间接保护方式进行分析比较,作者对我国目前对信用权的保护状况作出综合评价.作者认为,无论是在立法、司法实践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目前对信用权的保护状况都亟待完善和发展.在此基础上,作者对信用权的保护提出立法建议,即在立法中明确将信用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进行直接保护.具体而言,包括在民法中确立商誉权、信用权和一般隐私权制度,并确立适应信用权保护的损害赔偿制度.本章最后对信用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进行分析.作者提出,在信用权的行使过程中,尤其是在征信以及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应借鉴其他国家保护隐私权的成熟经验,避免对隐私权的侵犯.
本文第四章对侵害信用权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论述。本章首先对侵害信用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作者认为,构成侵害他人信用权的侵权行为,需要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信用权的具体加害行为,受害人受到损害,在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就承担侵害信用权的民事责任方式而言,我国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本章就信用权遭受损害而适用的救济方式进行分析.作者认为,由于信用权在主体、内容上的特殊性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本身的特点,在侵害信用权的责任方式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对于侵害自然人信用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而进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严格认定.同时,侵害信用权的财产赔偿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损害赔偿适用按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并且实际损失可以适用损失额的推定计算方式。作者提出,从更有利的保护受害者合法信用权益、有效遏制侵害信用权的行为发生的角度考虑,侵害信用权的财产赔偿责任中可以适用法定赔偿金制度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第一章论述了信用的基本问题.本章首先对信用一词的历史渊源进行分析探讨,得出了西方的信用和中国式的信用传统涵义区别很大的结论.作者指出,在西方,信用一开始即与经济相联,是在商品社会中、契约制度下产生的一个词汇,它体现为一种评价和信赖,并包含着一定的利益.下文以此为基础,对信用的概念、特征以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本章认为,在我国,信用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信用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乃至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合伙以及国家等.信用源于民事主体的一般经济能力,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和信赖,并且这种评价和信赖来自于社会公众,不仅包含有褒义的信誉(良好信用),也包括一般意义的信用。作者将信用和名誉、商誉以及诚信进行比较,并指出这些概念之间所存在的区别,进一步明确了信用的概念、特征以及内涵.
本文第二章对信用权的性质、内容以及主体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本章认为,信用权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格权的必要组成部分.信用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专属权.同时,信用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具有其不同于其他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的特点.本章对信用权和名誉权进行比较分析,作者认为,二者存在很多共同点,但是,二者差别也很大.名誉权侧重于社会评价的道德性,而信用权与经济利益不可分;信用权受到侵害一般都会造成经济损失,而名誉权受到侵害往往会引起精神损害;二者在包含的因素以及是否可以量化方面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结论,即信用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人格权确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以名誉权来涵盖信用权不能充分保护其不受侵犯及在受侵犯后得到应有的救济.就信用权的主体是否包括自然人的问题,学界基本存在一些争议。作者认为信用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本章通过引入两个典型案例,明确指出,信用权主体不仅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本章最后对信用权的内容进行探讨。作者认为,信用权的内容包括资信利益的利用、保有以及维护权。
本文第三章对信用权的保护进行论述.本章认为,把信用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将信用权纳入民法典的保护范围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和必要步骤。通过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对信用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直接保护方式以及间接保护方式进行分析比较,作者对我国目前对信用权的保护状况作出综合评价.作者认为,无论是在立法、司法实践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目前对信用权的保护状况都亟待完善和发展.在此基础上,作者对信用权的保护提出立法建议,即在立法中明确将信用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进行直接保护.具体而言,包括在民法中确立商誉权、信用权和一般隐私权制度,并确立适应信用权保护的损害赔偿制度.本章最后对信用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进行分析.作者提出,在信用权的行使过程中,尤其是在征信以及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应借鉴其他国家保护隐私权的成熟经验,避免对隐私权的侵犯.
本文第四章对侵害信用权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论述。本章首先对侵害信用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作者认为,构成侵害他人信用权的侵权行为,需要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信用权的具体加害行为,受害人受到损害,在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就承担侵害信用权的民事责任方式而言,我国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本章就信用权遭受损害而适用的救济方式进行分析.作者认为,由于信用权在主体、内容上的特殊性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本身的特点,在侵害信用权的责任方式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对于侵害自然人信用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而进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严格认定.同时,侵害信用权的财产赔偿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损害赔偿适用按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并且实际损失可以适用损失额的推定计算方式。作者提出,从更有利的保护受害者合法信用权益、有效遏制侵害信用权的行为发生的角度考虑,侵害信用权的财产赔偿责任中可以适用法定赔偿金制度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