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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持续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经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信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逐渐凸显,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提出“到2020年,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的目标。基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指数能够直观、有效反映社会信用状况,为政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基于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政策安排,初期征集省内34个厅局级政府单位监管的信用信息。本文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吉林省综合信用指数及监管领域信用指数。为科学构建综合信用指数,对国内外已发布的信用指数及前人的文献进行研究,将信用指数指标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其中一级指标为商贸类指标、安全类指标、社会民生类指标、金融环境类指标。选择2015年、2016年信用信息数据,为使各指标的数据信息能够进行比较,采用功效系数法统一量纲,各指标的权重赋值采用层次分析法,对各层次采用加权求和的方法计算综合信用指数,指数评分越高反映社会信用状况相对较好。对于监管领域信用指数的构建,将同度量因素即权数固定在基期水平上,采用“拉氏公式”计算,各期指标与基期指标比较,指数大于0,信用状况相较于基期变好,反之则变坏。通过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信用吉林网、吉林红盾网等官方网站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提取与信用状况相关的指标,选取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等15个厅局公开的24个信用指标信息,有效信用信息共计32130条。层次分析法对各指标重要程度的判断,需构造判断矩阵,指标两两比较,判断方法选用文献分析法和专家咨询法。通过计算,得到2015年、2016年吉林省综合信用指数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个监管领域信用指数,从信用指数的评价可以得出,2016年综合信用及两个监管领域的信用状况较2015年更好。通过对各独立信用信息的有效整合和利用,构建的地方性信用指数,具有较好的操作性、适应性、可比性,能够较为直观的看出,随着国家和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完善,信用指数评分提高。信用指数用以反映地区性信用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对微观征信进行有益的补充,同时通过信用指数所反映的信用环境的好坏,对各行业、地区的投资起到有效参考作用,提高社会信用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