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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术、司法界长期使用冤假错案一词,对何谓冤假错案的界定却没有一致意见。与之相比,错判一词强调案件已进入审判程序和法院的定罪权,利于研究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共同作用下产生的错误,表述规范、内涵明确。本文从国际法、国内法、学理角度深刻剖析的错判的内涵,并以统计数据、案例分析为基础分析了我国错判表现出的特征和产生原因,进而探讨如何救济已经发生的错判和预防刑事错判的发生。在本文第一章即概述部分,笔者首先从国际文件、国内法、学理等角度分别对错判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笔者关于此问题的看法,即错判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分。广义的错判以案件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为标准,与错案内涵相似,只要宣判的案件最终能够被证明不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皆应认定为错判。狭义的错判则仅包括生效裁判中因无辜者被错误认定为有罪、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情形,在后续诉讼程序中被否定的情形。继而,在概述的第二节,笔者从事实认定、法律规定以及证据认定角度来对错判的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界定,试图将错判的概念更加明晰化。概述的第三节,从人权保障、司法资源和司法公信力角度探讨了错判的危害。概括而言为错判严重危害无辜者的自由、健康甚至生命等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文第二章中,笔者归类分析了英美学者实证研究得出的统计数据、结论,在对此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刑事错判的现状及成因。以近年来我国媒体所披露的典型错判为事实基础,重点研究我国错判的特征和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并在附录中有对此所涉及的三十个案例的列表介绍。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关于错判的救济,此部分是笔者所重点关注的,也是笔者认为写作本文的实践价值所在。在第一节中,对错判的发现和纠正模式进行了研究并指出我国典型的国家机关型纠正模式的不足,即法院、检察机关不愿意主动纠错。第二节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与文化,探讨了启动错判纠正程序需要考量的相关因素,即当事人利益的多寡、社会公众对错判的容忍程度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节以发现途径、审查程序、纠正措施、纠正时效四个角度为视角,设想了对于错判的理想纠正程序。第四节主要是借鉴世界其它国家的赔偿模式、赔偿内容,结合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和一些刑事司法、民法理念来探究刑事错判的赔偿原则、范围、程序和方式。第五节研究了错判的问责机制,指出应严格区分错判与审判责任。文章的最后部分关注点在于错判的预防,对于错判的理论研究,其最大的实践意义在于救济错判与预防错判。预防错判应从立法角度、司法运行机制角度以及司法人员素质角度齐头并进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在此部分,笔者重点从程序法及证据法角度探讨对于立法层面的完善以及从检察体制、审判体制和配套保障制度角度勾勒了对于司法实践中预防错判的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