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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带有趋利性的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重要模式。金融控股公司起源于美国,是通过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混业经营的纯粹性控股公司。由于其所带来的规模经济优势和范围经济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本文通过借鉴和比较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对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法律制度,反垄断制度、加重责任制度和防火墙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其中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另外,本文还通过对美国“领头监管”体制和英国“大一统监管”体制进行比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最后,笔者根据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大框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确立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