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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负面外部效应日益显现,作为环境保护这个系统工程中心的政府在治理环境污染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诸多喜人成果,但现实中环境保护仍面临众多棘手问题,有效解决问题的前提之一即是: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削减环境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各方对环境风险与环保责任的模糊性认识,避免非理性猜疑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并最终保证环保事业中涉及到的群体在利益博弈过程中的公平平等。此外,环境信息公开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深化包括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的环保意识,规范环保义务主体行为,强化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战略共识等都有着重要意义。放眼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方面多有涉及,且在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修正后,已经较为成熟。而我国的相关法规则相对起步较晚,我国于2007年4月,分别由国务院颁及国家环保总局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我国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对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做了专章规定,可谓是不小的进步。但是从相关法规制度的现实实践来看,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例如环境信息公开的质量较低,公开的例外情形界限模糊,公开形式不明确等等。综合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与实际运行情况,可以得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际运行暴露出的问题基本上与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一一对应的结论。因此,为使得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能够高效运行,有必要从提高立法层级,健全法规内容,明确规定公开形式等方面着手,伴随着具体实践的深入,逐步构建更加科学可行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