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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高速化发展,市场化大背景下的公司数量急剧的增加,这一独立商事主体,在经营中就会与市场中的其他商事主体形成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经营不善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持续亏损,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破产法》能够很大程度上解决公司继续经营导致亏损扩大的棘手问题,为债权人利益提供了一个挽救机会,但在《破产法》适用中,债权人的权利实现过程并非想象中那样顺风顺水。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破产重整制度优先考虑社会利益,所以债权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在公司破产重整中,首先,债权人和债权人也会出现利益冲突;其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利益纠纷存在必然性;与此同时,现行《破产法》制度下的破产重整程序也有一定的缺陷。最终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公平的受偿,使得市场经济的平等、公平原则受到冲击,长此以往,我国的市场经济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以保护债权人的视角为切入点研究破产重整程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由三大部分构成,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方面,对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论述:(1)对于公司破产重整的涵义,众说纷纭,争论不一,通过对众多涵义的对比和分析,得出共有的属性特征来,重新进行定义;(2)对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理论分析和价值考量。第二方面,日本、美国、法国等国家对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的理性分析,总结出一些可以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思路。第三方面,从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阶段来研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即自当事人对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申请开始至法院对其申请作出裁定的时间阶段。首先,确定公司破产重整对应的范畴以及条件,即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资格和条件;其次,不同主体申请人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也有所不同;第三,明确破产重整的条件;第四,法院对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分别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第四方面,从公司破产重整程序计划制定阶段、表决阶段、批准阶段和执行阶段研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问题。首先,公司破产重整中,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是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计划制定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其次,破产重整计划表决的标准以及民主性涉及到公司破产重整的有效性;第三,对于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法院批准的阶段,其原则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终对债权人的利益有着保障作用;最后,法院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前序阶段都是为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做铺垫,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要看破产重整程序的最后一环,即执行阶段。第五方面,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权利不受监督,必将腐败。公司破产重整监督机制的完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价值。本部分内容主要围绕扩大债权人委员会权利、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两个个角度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