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研发操纵与经济后果研究——基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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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研发,则是推动创新的重中之重。然而,企业研发具有收益滞后期长、失败率高、风险大、容易被模仿或抄袭等特点,这些特点会降低企业研发投资的积极性,使得企业的研发投入普遍不足。国家为了促进企业创新,会颁布各项政策来促进企业研发,但已有研究发现,企业为了获得补贴和优惠,会做出政策迎合性的应对,导致政策目标难以实现。
  从国家层面来看,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使企业少交税来降低企业研发活动的成本,减小研发风险,将企业经营活动所得收益更多地留存在企业内部,能够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我国自1991年开始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办法,企业若想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包括税收优惠和特定项目的政府补助等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必须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必须在规定标准之上,这一数据通过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是可以获得的。但是目前为止,鲜少有文献研究这一研发强度标准所导致的企业的政策迎合行为,即企业的研发操纵行为。本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制度背景,研究企业为了满足该政策而进行的研发操纵相关问题。
  本文以2008-2016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统计检验的办法验证了企业研发强度的分布确实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规定的标准处显著增多,表明企业存在研发操纵行为。同时利用回归分析发现,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导致企业进行研发操纵的动因之一,研发操纵行为在民营企业、盈利企业、拥有政治关联的企业以及处于完善法治环境地区的企业更多,且研发操纵会降低研发投入能够获得的产出数量以及研发产出的价值创造能力。
  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加大惩处力度,提高企业违规行为的成本,并且在认定办法中应更加强调研发成果与企业主要业务之间的相关性及研发成果的转化能力;同时,认定机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审查和监督力度,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和寻租现象;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当对企业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仅看ROA等简单的盈利指标,而应关注企业真实的发展情况;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也应当明确研发操纵行为对于企业的负面影响,以企业长期发展为目标进行研发投资。
  以往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税收政策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税收政策是否能够激励企业研发,较少对企业研发操纵行为进行研究,本文的研究丰富了税收政策角度的企业研发操纵相关文献,第一次研究了政治关联及法治环境对研发操纵的影响,并且第一次发现了研发操纵对研发产出价值创造能力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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