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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通过著作权人的行为或法律规定推定授权成立,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新型限制,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一方面依赖法律规定、行业惯例提高授权效率,最大可能的促进作品传播,另一方面保留了权利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尊重著作权人的自由意志,使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相对稳定,实现了私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有效平衡。然而互联网环境的开放性、多样性导致对作品的利用方式层出不穷,传统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受到一定的挑战,相关行为突破了既存的合同关系,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合意难以认定。打破这一僵局的为美国费尔德案和谷歌数字图书馆案,其开创并深化了"选择-退出"授权许可机制,"选择-退出"机制赋予权利人选择的权利,权利人在进入网络时可以选择禁止他人对作品的使用,但如果权利人选择放弃这项权利,即视为权利人默示许可他人使用作品。"选择-退出"机制将"事先声明不予授权"的负担转给权利人,打破了传统著作权法中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综合著作权法应有的价值判断和互联网环境自身的特点,使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均衡化。虽然这一机制仍有待完善,但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指明了发展方向,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相较于国外,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仍处于萌芽阶段,在立法定位上,著作权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相结合,缺乏规范性和体系性,未充分体现著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价值;在司法上,虽然法院承认默示许可制度的合理性,但并未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在传统授权模式陷入困境的大背景下,系统地确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已是未来著作权法发展的大势所趋。本文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认为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应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立法中予以规制,在以利益平衡为基点,谨慎适用的原则基础上,赋予权利人任意解除权和报酬异议权,同时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即著作权人应明知他人使用作品并以其行为或特定情形下的"保持沉默"表明其意思表示,而使用人则依据行业惯例或法律规定产生合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