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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如何,当下中国语境下废除死刑的争议如何看待,笔者通过对美国“减刑专家”制度的引介性探讨,对我国刑法领域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法理学思考。 第一章“减刑专家”制度的概述部分,通过对利奥波德—罗卜案为切入点,介绍美国减刑专家制度的缘起与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减刑专家制度是与美国联邦第八修正案的出台相伴而生的,有其特殊的宪政背景。 第二章“减刑专家”制度的理论与制度疑难部分解释了犯罪人在刑事责任承担上的决定因素。刑事责任的主观决定论特别强调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与选择自由,客观决定论更加侧重犯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家庭背景等不可选择的先天性资源,不论是主观决定论还是客观决定论都不能完全涵盖刑事责任承担的全部依据,而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由兼采主观决定论与客理决定论基础上向客观决定论倾斜,随着新型案件的增多,向主观决定论的回归趋势可能更加切合当前的民情民意与公众意识。 第三章通过分析比较美国与中国关于死刑存废的论辩与分析,揭示出美国的死刑废除不是特例,美国未全面废除死刑制度有其自身的考量,而不是西方国家中的异类,这对于我国在面对死刑问题上不盲从、不跟风,在中国自己的问题域内对待死刑废除问题是一个启示.“减刑专家”制度虽然对于中国的死刑保留实践有着启示,但是中国完全可以在自身的立法与刑事政策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而非必须移植异国他乡的所谓先进制度,以免引起供体与受体的排异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