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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量刑参与权是赋予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程序性权利,通过此项权利的有效行使,被害人可以充分表达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见,抚慰被害人受伤的心灵,有助于被害人尽快走出伤痛,回归正常的生活。与此同时,通过被害人的量刑参与,可以使检察机关、法院获得更全面真实的量刑信息,有利于检察机关形成更为合理的量刑建议,有利于约束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同时,通过被害人量刑意见的反馈,有利于被告人积极请求被害人谅解并承担应尽的赔偿义务,也给予了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机会。一直以来,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首要受害主体,其权利主要依附于公诉方的权利而缺乏独立参与表达的机会。随着国际社会对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运动的兴起,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得到法律界的重视。而被害人量刑参与权作为其中重要的程序性权利,理应成为权利保护制度的重中之重。在理论价值方面,被害人量刑参与权以程序参与原则为法理依据,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理念、司法公正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四方诉讼构造理念,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被害人量刑参与权相关制度的构建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司法改革已经将量刑程序的改革列为重点内容,而被害人量刑参与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不论是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已经建立的模式而形成的适合我国的模式,还是通过经验总结创建全新的制度框架,被害人量刑参与权的相关制度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本文在明确了被害人量刑参与权的概念和私权利性质的基础上,阐述了被害人量刑参与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通过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多个国家与被害人量刑参与权相关的制度,全面了解其他国家被害人量刑参与权制度。在总结了我国现有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出我国被害人量刑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为了构建量刑参与权制度,本文对量刑参与权的实体和程序内容进行设计,并提出为使被害人量刑参与权有效行使而应建立的保障制度。被害人在行使量刑参与权时,具有充分的选择的自由。不论是范围、方式还是内容都根据其真实意愿自由选择,充分基于自身考虑而独立的表达量刑意见。被害人不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旁观者”,而是与公诉方、辩护方、裁决方一起构建了“四方诉讼构造”,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