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或者索取财物。这些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容易滋生腐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有效防治这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文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出发,在对法条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对立法缺陷与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阐明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过程和现实意义,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揭示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第一章探讨了新罪罪名的概念、新罪的立法背景和价值以及罪名争议。首先,从认识论的角度,对本罪的立法背景与价值进行开始研究是必要的。其次,罪名是对具体犯罪行为本罪特征的高度概括,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志,因此科学地确定罪名意义重大。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确定前后,刑法学界对其进行了对其罪名有相当争议,本章对罪名的争议进行了评析,以论证法定罪名的合理性。第二章探讨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关于犯罪主体,对“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等有争议的内容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关于主观方面,对本罪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和“犯罪目的”进行了分析。关于客观方面,对“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三种行为要素进行了探讨,重点阐明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客观要件;关于犯罪客体,着重论证了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的公正性,而非廉洁性。第三章紧密衔接犯罪构成的内容,探讨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较全面的认识,对于发现本罪的立法不足是相当必要的。在一定程度上,犯罪主体规定不科学,“财物”的规定不利于防治腐败,以及量刑标准的不明确都给司法适用造成了困难。本章最后就立法缺陷提出一些完善意见。最后一部分属于结论,对全文研究进行了总结概括,形成了一个相对自然合理的研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