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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卓越成就,然而经济上的硕果是以环境为代价获得的。污染状况日益严重,解决环境问题迫在眉睫。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环境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成为当下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但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发展逐渐进入转型期,环境与企业绩效能否协同发展备受关注,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由此成为热点问题。本文以2014年颁布的新《环保法》为切入点,立足于企业的微观角度,探究该环境规制政策颁布前后对高污染企业绩效的影响,为了解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提供经验依据,并考察其中的影响机制。以期研究结果可以评估新《环保法》的政策效果,并为其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实证依据。首先,本文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研究假设,以2006-2016年沪深A股上市工业828家企业年度数据为样本,以新《环保法》这一环境规制政策的颁布为准自然实验,利用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新《环保法》政策的颁布对高污染企业绩效的影响效应,并分析了产权异质性和行业异质性对两者相关性的影响。随后,引入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企业创新投入变量,利用中介效应模型,分析其传导机制及中间过程。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环境规制政策与企业绩效成显著负相关,即新《环保法》的颁布使高污染企业绩效下降。这一结论表明此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绩效具有抑制作用,支持了传统假说;在企业产权性质方面,相较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更遵循环境规制政策;环境规制政策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影响也具有异质性;在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机制方面,在新《环保法》的颁布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中,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企业创新投入具有中介作用。结论表明,新《环保法》的颁布降低了高污染企业绩效,表明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牺牲经济效益换取环境绩效,但长期来看这并不是理想的效果,政府进行环境规制目的应是促使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根据本文的结论,提出了以下建议:(1)政府方面:提高环境规制政策的灵活度,在制定环境规制政策时应考量企业的承受能力,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技术的创新需要资金的援助,加快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政策;增加与企业的沟通;鼓励倡导绿色消费,促进群众绿色消费观念的养成。(2)企业方面:提升环保责任意识,调整发展战略尽快完成技术升级,革新生产技术,优先达到政府规定的标准,在未来的市场中既保证自身利益也能维持长期的竞争力。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1)本文没有直接度量环境规制,而是以具体的环境规制政策一一新《环保法》政策颁布作为研究视角,将2014年新《环保法》颁布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利用双重差分法,实证验证了其对企业绩效的政策效果。(2)已有文献在研究环境规制政策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时,鲜有考虑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新《环保法》首次从法律角度强制重污染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以法律形式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故环境信息披露有可能成为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路径之一,本文将变量“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引入中介效应模型中,利用中介效应模型对此做进一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