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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表示作为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的典型形式,其概念在德国民法中最早确立。此后,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对通谋虚伪表示加以规定,同时为保护交易安全而加强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未对通谋虚伪表示作出直接规定,与之相关的制度为恶意串通规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则。本文不仅详细介绍了国外有关通谋虚伪表示的理论,而且将通谋虚伪表示理论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相似制度加以比较,分析恶意串通规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则适用上的不足之处,从而提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引入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通谋虚伪表示的比较法研究。介绍了通谋虚伪表示的概念,并重点介绍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关通谋虚伪表示或相似制度的立法与研究情况,大陆法系主要有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英美法系主要有英国、美国等。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一致对外作出虚假的、非真意的意思表不。第二,通谋虚伪表示的认定。主要介绍了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在构成要件上,笔者采纳四要件说即须有意思表示的存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表意人明知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系与相对人通谋。在此基础上,将通谋虚伪表示与单独虚伪表示、信托等制度进行对比,加深对通谋虚伪表示的认识。第三,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文章论述了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确定无效,但其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第三人的概念、范围、第三人善意的时点等。隐藏行为的效力视其是否满足法律对此规定的生效条件。第四,现行民法调整规范困境及突破。首先,介绍我国法律对恶意串通的规定,从而分析其特点及构成要件,并使之与通谋虚伪表示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分析出恶意串通规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就此不足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其次,分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则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分析出该规则在适用中面临的困境,从两者的区别的角度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最后,根据上述分析提出建议即应删除恶意串通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则,将通谋虚伪表示纳入未来民法典,并应采取相对无效的规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