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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仲裁以为国家与他国国民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节与仲裁为宗旨,自成立以来为促进国际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随着世界经济的稳步发展,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也有了大幅度增加,国际投资协定数量逐年上升,世界各国也致力于磋商并达成双边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在经济上的发展与进步,必然也带来更多的投资争端,因此ICSID仲裁对保护投资者免于受到不平等对待、解决争端发挥了平衡作用。仲裁受理的案件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类型上都得到了扩充与提升。尽管近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整体增幅开始下降,但ICSID受理的案件数量却逐年递增,说明仲裁庭与ICSID机制进一步得到了国际认可,各国投资者都开始积极行使权力、维护利益。但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问题,机遇往往会带来新的挑战,ICSID仲裁也不例外。仲裁建立伊始就确立了保护投资者的大方向,各东道国为了吸引投资也制定了诸多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政策。这一大背景就导致了仲裁庭的立场偏颇问题,回顾ICSID仲裁庭几年来的仲裁裁定,过于“重投资者轻东道国”,部分裁决置东道国的利益而不顾,致使东道国受到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损失,造成了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利益失衡。学者对于如何进行东道国权益保护的观点屡见不鲜,关于东道国人权保护、自然资源、公共利益等问题的讨论更是鳞次栉比,各东道国也因此而表示出了不满。近十年间,陆续有国家选择退出ICSID机制,国际范围内对ICSID仲裁的批评与建议与日俱增。然而即便如此,ICSID仲裁仍然是最有影响力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面对国际范围内出现的诸多问题,仲裁自身也在积极谋求革新、进行改进,并因此开展了几轮征求意见与仲裁机制改革的讨论。对于此前批判较多的仲裁透明度、第三方资助披露等仲裁过程中暴露的问题都开始进行改进,但最根本的仲裁庭立场仍然没有得到改变,保护东道国利益、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仍待解决。正是在此种情况下,对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研究营运而生。部分东道国开始探索利用《ICSID公约》中规定的东道国反请求规则对投资者提出反请求,以此直接便利的维护自身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东道国的这一积极探索目前仍有待进一步研究与完善,实践中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请求支持的比例微乎其微,与ICSID仲裁其他方面研究的蓬勃发展相比,对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认知与实践都有待提升与改进。除了对ICSID东道国反请求在国际层面上的研究,本文还力求结合中国目前国际投资发展现状,对我国日后反请求规则发展的方向提出一定的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第一部分回顾了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发展。从ICSID仲裁晚近的发展现状入手,对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由此引出了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实践出现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现阶段东道国反请求的发展进行了简要概括,为后文起到了背景导入作用。第第二部分则是对反请求进行了概述,主要包括概念、国内法规定、国际争端解决规则规定。首先对反请求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反请求的内涵。其次,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反请求更是从国内法引入国际法的一个概念,因此对各国国内法中的反请求规定进行了简要概述。最后从对国际争端解决规则中涉及到的有参考意义的反请求规则进行分析,导入到对ICSID机制中的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分析。本部分主要从文本规定的层面对反请求进行了基础界定。最后一部分对反请求规则的价值进行了评述,对规则可能产生的好处及可能带来的缺点进行了客观概括,促进对反请求规则的全面了解,有助于日后扬长避短。第二章第一部分从仲裁实践案例切入,对仲裁庭近年来对东道国反请求的裁决关注重点进行了总结。仅仅停留在文本分析显然是不够的,而实践中最有借鉴和研究意义的则为仲裁庭的裁决,对案件裁决理由进行深入分析是极有必要的,能够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也能够对未来走向进行把握。第二部分在案例的基础上对反请求规则的成立进行了分析。正是因为仲裁规则本身对东道国反请求的成立要件界定较为模糊,导致了仲裁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前后判决冲突,因此该部分对成立要件进行了概括。首先是对仲裁庭审理东道国反请求的两阶段进行划分,主要体现在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这两个阶段上,这并不仅仅是法律术语的划分,更是仲裁权限与法理的不同。管辖权具体而言有包括两大要素:在ICSID仲裁管辖范围内与双方对东道国反请求的同意。本文尤其对于“同意”的标准进行了分析,主要存在“ICSID公约标准”以及“投资条约标准”两种。可受理性展开包括关联性与主体要求,关联性要求仲裁庭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主体要求则体现在当事人适格。总体而言,管辖权阶段的成立要件判断更需要统一的标准,可受理性阶段则需要根据不同案件具体判断。第三章第一部分分析了ICSID仲裁中反请求规则及其适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反请求规则的实践与学说研究,反请求规则自身与实践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本文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尝试提出针对性对策。首先,仲裁庭对于反请求管辖权的判断标准不明确,具体体现在对“双方同意”的认定标准上,个案差异较大,存在争议。因此本文对上文提及的两种判断标准进行了整合,结合投资条约规定的不同类型,进行了具体分析。其次,投资条约对反请求规定不明确,正是基于对同意的判断难问题,明确反请求才极为必要,将促进东道国行使权力及提升仲裁效率。因此,文章建议对条约进行重塑,插入新条款。第三,投资条约中权利义务结构存在问题,对投资者权利规定较多,义务规定过少,由此加大了东道国行使反请求的难度,也可能会间接导致投资者滥诉。故建议在条约中增添投资者义务。第三章第二部分则是对中国适用反请求规则思考与建议。首先对中国目前的反请求现状进行了分析,介绍了我国投资条约与仲裁实践的现状,指出条约与实践都较少涉及东道国反请求规则。其次,对中国未来国际投资协定中反请求规则提出了建议,因为仲裁实践的开起取决于投资者,因此完善条约具有更强可操作性。本文建议在条约中明确反请求规则,同时注意明确投资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