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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已成为最重要的市场竞争资源,如何从法律层面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益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知识产权专门法只能为部分知识信息提供法律保护,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信息和基于法定专有权利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利益也亟需寻求相关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承担起这样的重任。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存在适用标准不一、一般条款适用存有争议的现实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法律适用之时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专门法、混淆权利与利益,解决困境迫在眉睫。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抑制知识产权市场属性产生的负外部性行为和遏制利用他人劳动成果行为的作用,也有激励与平衡知识产权相关利益的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和功能为规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定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应当严守特殊条款的适用标准,并以一般条款作为补充;规制商业性使用他人作品名称、使用知名到期外观设计造成混淆、抢注未注册商标、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字号等非法定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标准是:除符合特殊条款使用标准的以外,都可以以一般条款作为法律依据;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应当适用一般条款。一般条款是创新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键所在,对之适用需要充分考虑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以诚实信用原则、商业伦理和行为是否限制了自由与公平竞争为判断标准。适用一般条款应明确其弹性优势,一方面对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做扩大解读,最大限度挖掘其适用价值,另一方面揭示一般条款适用时的限制条件,防止一般条款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避免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时可能出现的越俎代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