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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主要是研究我国黄金行业反洗钱制度的现状、漏洞以及FATF对黄金交易商提出的反洗钱制度义务(2012年版FATF‘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第22、23条)在我国的具体履行情况。笔者建议借鉴银行的反洗钱制度,在黄金行业履行与银行类似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以打击黄金行业的洗钱犯罪活动。我国黄金生产、交易金额逐年加大,按照黄金零售价格计算,2017年其交易金额达到2800亿人民币。但我国黄金交易的管理制度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行政管理模式,黄金行业没有直接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反洗钱制度。2003年版FATF‘反洗钱四十项建议’中第一次对贵金属交易商提出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国反洗钱法也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须履行反洗钱制度,但我国现行有关黄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在黄金行业中落实反洗钱制度的条文几乎是空白的。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是直接的管理金银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金银收购、配售、金银匠、金银进出境等进行规定,但没有反洗钱制度的条文。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35条授权国务院反洗钱部门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办法,但是至今没有针对黄金行业制定反洗钱的具体规则。2017年8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反洗钱国际标准明确提出要求的贵金属等行业及其他存在较高风险的特定非金融行业,逐步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这是国务院第一次对黄金行业履行反洗钱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但是具体的细则文件至今还未出台。本文的写作动机,是笔者辩护的一宗2017年浙江省丽水市公安机关侦办的非法经营案件所启发。笔者对该案中3个通过以买卖黄金的形式洗钱的实例,进行分析,并结合反洗钱制度的具体规定展开讨论。在该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一个洗钱犯罪集团,在三个月时间内,通过购买黄金的形式,成功将涉嫌职务侵占的约8.1亿人民币赃款洗钱出境。该案中,所有黄金买卖均通过内地和香港的地下钱庄‘对敲’的方式支付货款。香港的货款支付到香港的账户,内地的货款由地下钱庄通过内地人民币账户支付给黄金经营者的内地个人账户,黄金制品交付给指定接货人。直至公安机关因侦查刑事案件通过资金流水找到接收人民币的黄金经营者,终止该洗钱活动。在我国现行黄金行业管理法律法规中,没有落实反洗钱的客户实名制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洗钱犯罪集团利用了这个漏洞实施洗钱。因此,必须尽快完善黄金行业反洗钱制度,防止继续发生类似的通过买卖黄金洗钱的案件。文章还分析了进出口走私黄金案例。在法院审理的走私黄金案例中,个人携带黄金出境,笔者认为这些走私黄金违法行为基本上是洗钱犯罪集团雇佣马仔实施转移非法所得出境的洗钱行为,刑法151条第二款的走私贵金属罪的实质为洗钱犯罪;走私黄金进口的,除持有人系合法所有且合法所得外,实质上也是洗钱犯罪;文章结合购买8.1亿黄金洗钱的案例,具体讨论我国黄金行业反洗钱制度中的漏洞。结合2012年版FATF‘反洗钱四十项建议’中第22条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和第23条的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及我国反洗钱实践,笔者提出若干在黄金行业可借鉴的反洗钱制度。比如,黄金行业没有主管部门的现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黄金行业反洗钱主管部门,加强黄金行业的反洗钱执法检查和制度落实;比如,黄金买卖不需要实名身份证件的现状,建议在黄金行业落实黄金交易实名制,规定在一定限额以上的黄金买卖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同时做好交易单据留存,同时对于付款人、购买人与提货人不符的,要作为可疑交易报告;根据我国目前洗钱犯罪多发、高发的现状,而洗钱犯罪又与银行的资金调查直接相关,且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有丰富的经验,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洗钱类犯罪的刑事侦查权;另外,商业银行的可疑交易报告的判断标准非常主观,而银行每天交易数据庞大,为了做到可疑数据的自动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程度,建议借鉴美国联邦税务局与其执法机关信息共享的做法,通过纳税信息反映当事人的银行资金规模和银行资金是否可疑,建议反洗钱机关首先与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共享,加强数据比对,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及时性、准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