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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在启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在实践操作层面,惩治了一批不作为和滥作为的官员,给各级各类官员极大的震撼,对传统的"无过便是功"的为官之道以巨大冲击;在制度层面,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官员的问责制度,使问责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的轨道。 一个有公信力和有效率的现代政府应当是有责任性并可问责的政府。政府行为须问责的理念和实践在抗击非典中激发,推进政府问责机制建构之紧迫性正日益清晰地为人们所认识。要将官员的职位与责任直接挂钩的问责制推行、贯彻到底,就必须以古为鉴,将问责制提升到制度化层面,促进官员的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从而提高官僚体制的行政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政权统治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在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不同国籍的人们正走上全球一体化的轨道。美国学者赖克说道:"正在经历一场变革,这场变革将重新安排即将到来的世纪的政治和经济。人们开始重新思考政府的职能,西方国家积极进行行政变革。" 政府责任在公共行政学上是指政府或行政人员对国家权力主体所负有的职责或义务。政府责任包括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层次。政府责任机制是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相互之间的关系所表现出来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集中表现了政治与行政的关系,特别是政治对行政的控制。 西方政治与行政关系的变化决定政府责任机制的变迁。政府责任的变迁也经历了三个时期:一是传统行政时期,行政责任统一于政治责任,政府形式上向公民或立法机关负责,实际上向政党负责。二是现代官僚制时期,政治任命的官员向政党负责;行政人员中立,向规章制度负责。三是当代公共行政改革时期,政治责任民主化,行政责任的民主与效率倾向并重。 我国的政府责任机制同西方比较有不同的特点:从外部责任机制看,我国政府形式上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但实际上是向执政党负责。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治生活,人民代表大会受执政党的领导。行政缺乏自主性,党政职能无限。从政府内部责任机制看,我国政府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官僚制,但非规则化的人治并没有根本改变。行政人员向上级负责,存在着权责不一致的现象。 问责制的诞生打破了此种局面,并使中国几千年来默认的官场文化和人事作用制度受到挑战,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新的亮点。改革政府责任机制,建立政府问责制。 问责制实质上是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部分,要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制约功能,必须有三大前提条件:严格的职责划分;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新的官场文化。 问责制是西方政党政治的产物,是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它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的理念,可以解释为:在民主政治下,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的失职行为或无作为追究刑事责任或政治责任的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机构和政府官员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问责制既是一个实体规范,也是一个程序规范。其体现的是一种权力、责任和义务的平衡。其核心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官员真正能够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 完整的问责制既有同体问责又有异体问责,二者相辅相成。当前启动的主要是同体问责,异体问责主体存在缺位,影响了问责效果。要建立科学的问责制,就必须加大异体问责的力度。只有加强异体问责,才能对执政党和政府产生应有的压力和制约作用,既加强民意机关的问责、加强司法问责、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加强舆论监督、问责的根本是民众问责。推行问责制无论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还是对重塑政府、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意义。 民主政治与民主行政的本质是责任政府。问责制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问责制是一种政治原则以及建立在这种政治原则基础上的政府责任制度。政府责任制度包括宪法责任、政治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道德责任,这四类责任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转化,从而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政府责任体系。 建构政府问责制的理论支撑可以从政治学、法学和信息经济学等不同层面考量。只有建立政府问责制,用权责对应的责任承担和追究机制监督制约,才能使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牢固地树立责任意识并转化为高度负责的施政行为,才有可能实现在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创新。同时,问责制又是一种人民对政府所实施的公共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和控制的制度安排,其实现过程也就是行政民主化和走向善治、法治的过程。即问责制是宪政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 执政党不是公众事务的管理机构,不能代替政府行使具体管理职能。党的民主执政理念只有转化为政府行为才能真正落在实处。建立责任政府是民主执政的最主要内容。所以,实施政府问责制势在必行,是我国政治改革和政府创新的必由之路。问责制政府是政府管理改革的方向,政府工作的责任性和可问责性是一个国家政府得以合法运行的法理基础和道德基础。提高政府的责任能力,建立问责制政府,是当前我国政府管理改革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香港官员问责制对我国大陆建构和完善问责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香港提出官员问责制的根本理念,是增强官员的责任,更高程度地满足公众诉求,建设责任政府和有效的政府。从总体上看,香港官员问责制的实施取得了相当成效,有利于提高官员待业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从而改善政府治理。 通过深入剖析当前问责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即对问责的法理依据不足、问责形式单一、问责主体缺位、问责动力不足等,探讨要逐步推进问责走向制度化,及时进行制度创新,以建章立制,打好制度基础为前提,克服政府问责面临的困境,发挥其预期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