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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和环境依然存在,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呈现出有所猖獗的迹象,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对该类犯罪活动进行深入研究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打击措施,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本论文除导言外,共分为3章。导言主要阐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和发展过程,并概括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不同于黑社会组织犯罪,也不同于般共同犯罪。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其自身的特征,它的产生有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的多方面因素。为了预防和打击该类犯罪,国家相关部门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处罚措施。法律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结合《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具体案件做出认定,但法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条件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量如何把握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第一章包含三节内容。第一节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和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以定义为:3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按照公司化、帮会化或亲缘关系等有意识地组织起来,在一定行业或一定区域内持续从事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以牟取非法的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的集团犯罪。根据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如下4个基本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第二节主要讨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包括组织人数、违法犯罪活动的量以及保护伞问题等。根据对案例以及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条件应确定为相对稳定的骨干成员在3人以上为宜,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量应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系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来判断。法学界对于“保护伞”这一特征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可知其已经不再作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必备特征。我们需要明确“保护伞”的主要表现形式即“包庇”和“纵容”的内涵以便于准确认定“保护伞”这一行为。提供保护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共同犯罪,应根据具体的案情予以分析,关键在于“保护伞”保护的主体是谁。如果保护的是自己,则说明行为人也参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应属于共同犯罪,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在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内涵的基础上,应当就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恐怖活动组织、恶势力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更清晰地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性,因此第三节主要介绍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二章包含两节内容。第一节讨论了组织、领导和参加行为的内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最为普遍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本文认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目的,倡导、发起、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分派任务和调配成员等活动,将犯罪分子组织成一个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是指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而参加行为又可分为积极参加与一般参加,通常应以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其加入及实施犯罪行为是否积极,来区分是积极参加行为还是一般参加行为。第二节研究了另外两类特殊的参加行为,第一类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二类是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两类参加的行为人,均可按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三章主要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数及处罚问题展开讨论。依据法律规定及一般的理解,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采取数罪并罚的方式比较妥当,这样才能实现严厉打击该类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