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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围绕从法律角度如何衡量和控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固有风险的中心展开,主要思路是根据公司法上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从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制这一角度入手,阐述上市公司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和种类,以及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风险和成因,并通过参照比较美国、德国、日本三种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寻找控制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的途径。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法律角度下公司治理结构固有风险的含义。这里所提及的固有风险意指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固有的局限产生的对公司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其根源是上市公司“委托——代理”治理模式下发生不同角色利益的不一致性。按照逻辑顺序和严重程度又可以分为:利益冲突风险、监管失灵风险和经营失败风险。其中,利益冲突是最重要的风险,后两种风险都是利益冲突风险所派生的。第二部分着重论述目前中国公司法规制下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严重风险,表现为1、国家股比例过大和股权分置;2、监督失灵;3、债权人(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过低,不能从外部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有效制约。第三部分是对美国、德国、日本这三种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论述和比较,三种治理模式的关注重心不同:美国模式关注重心是公司的管理层,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的控制重心在于大股东;此外,三种治理模式生成的外部环境也存在差异:美国存在发达的外部融资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上市公司参股,而德国和日本模式是在外部融资市场欠发达的情况下生成的,为了弥补融资的需要而引入商业银行的力量,使银行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地位重要。三种治理模式的风险控制重心和外部环境差异造成各种模式具有不同优点和缺陷。第四部分是在参照借鉴上述三种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对控制我国上市公司的重心和途径的思考。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第一大股东,其采取利益冲突行为的风险较高,因此第一大股东应当是上市公司风险控制的重点所在,一切风险控制手段都应当以削弱第一大股东的地位或增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地位为目的。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三种可以控制上市公司治理风险膨胀的途径:包括赋予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以流通性、建立公司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机制以及引入债权人的力量参与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