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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是一个既存在立法空白,又具有理论争议的问题。它主要探讨的是当行为人出现违法性认识错误时,该错误是否以及如何影响犯罪成立的问题。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面对法律复杂化的趋势以及民众正义观念的兴起,“知法推定”无法继续成立,对法律认识错误问题的讨论显得越发必要与紧迫。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在讨论法律认识错误问题时,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与“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僵持不下的局面,另辟蹊径,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为中间要素实现违法性认识错误对行为人犯罪构成的影响,并给予了充分地论证。对该理论的研究,不论是出于丰富违法性认识错误相关理论的理由,还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难题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为研究对象,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梳理与探讨,以期丰富避免可能性理论的内容与论证,并为司法实践对该理论的应用提供一些具体的设计与构思。本文在第一部分中交代了避免可能性理论的产生背景,同时明确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具体内涵,即特指行为人误以为其违反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合法性的情况。进而通过对该理论内部的故意说与责任说的意见相左之处予以探讨,推导出该理论的具体内涵: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犯罪成立且这种认识的可能性是故意犯与过失犯都需具备的责任要素,无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阻却责任,而能够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仅在故意犯的范围内发挥减轻责任的法律效果。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将其区分为判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标准与判断错误不可避免的标准两个层次。前者通过还原行为人认识行为法律性质的过程,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合法性形成内心确信确立为判断违法性认识错误在通常情况下存在的标志;后者结合了行为人的主观情况与客观情况,得出只有调动了全部的主观认识能力,并充分利用其可利用的客观附随条件去努力认识行为法律性质的行为人才能认可其法律认识错误无可避免。第三部分设定了“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是否存在客观障碍”一一“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是否存在契机”——“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是否竭尽全力”三步骤的判断法律认识错误可否避免的判断路径,为该理论的实际应用提供一种思路。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该理论在我国的具体适用问题,对其与我国刑法体系之间的适配性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分阶段循序渐进地引入该理论的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