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制度,是国际民事诉讼中调和管辖冲突,确定诉讼管辖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延伸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自然结果,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目前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各国在各自的国内法中设计了相关制度,也尝试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我国也承认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并在立法中设立了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但实践证明,我国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空白。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相关规定较为单薄、笼统,对一些问题没有做出规定或者规定得比较模糊,从而在立法上留下了空白;而同时对另一些问题则规定得不够合理,或已明显落后于现实需求,或不能够顺应发展趋势,与国际环境脱轨。在司法实践的层面上,在涉外协议管辖的诸多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不统一、不准确甚至较为混乱的现象。本文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通过对美国、德国国内立法和实践的分析,以及对欧盟《布鲁塞尔规则Ⅰ》和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相关问题的考察,寻求修改、补充和完善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方法和建议。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制度的基本内容,该章在简要介绍国际私法中协议管辖制度的概念、分类、作用、发展历史和趋势等情况后,着重讨论了该制度的主要理论问题;第二章按照前一章理论问题的归纳,结合实际案例总结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将我国存在的问题大致归纳为涉外协议管辖的形式问题、范围问题和效力问题三个方面;第三章针对我国问题,分析比较美国、德国对国际私法中协议管辖制度相应问题的立法与实践;第四章考察欧盟《布鲁塞尔规则Ⅰ》与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相关规定和案例;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和比较,对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的诸多问题提出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