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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由当事人提供一定的信用或财产,经人民法院认可后作为担保,来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请求权或因财产保全不当而产生的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权能够实现的一种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民事纠纷的逐日增多,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障制度,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规定仍停留在简单而零星的状态,立法的缺失也导致了审判实践中的乱象丛生。为使财产保全中担保制度的功能得到真正发挥,本文围绕一条主线,即担保的设置、审查、数额、方式以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等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展开探讨,以求对民事诉讼的顺利进展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能有帮助。本文的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阐述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基本理论以作为全文的铺垫。要了解财产保全担保,首先就要了解财产保全是什么,进而得出财产保全担保含义为何,然后进一步比较财产保全担保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二部分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立法规定。分别梳理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对财产保全担保的设置、审查、数额、方式、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效力等问题是如何规定和运用的,并提炼我们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第三部分从立法和实务两大板块剖析我国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现状并反思其不足之处。在立法层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的设置过分注重担保,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缺乏具体标准,对担保方式的规定几乎没有,能否直接适用民事实体法也存在诸多疑问,相关司法解释对担保数额的规定在实践中执行起来困难重重,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一定能够解除财产保全似乎也有待商榷。在实践层面,有些地方法院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作了变通,笔者从北京、上海、江苏三地高院的规定入手,分析这些地区规定的合理之处,希望能对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带来一些启发。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具体完善建议。在对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设置上突破过于严苛的要求,以提供担保为原则,同时规定当申请人满足特定条件时免除担保的例外情况。明确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原则和内容,规范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科学确定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比例并增加变更担保和追加担保的规定。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上,明确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应满足的条件,是否解除担保也要区分财产保全措施针对财产或者行为作出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