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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受教育权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具有社会权和自由权性质,它包括公民的一切权利、大学生的特有的权利。大学生权利根据其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类型。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有着很大的差距。高校虽不是国家机关,其教育权的性质本质上属于社会教育权,但国家为实施高等教育赋予公立高等学校依法行使其部分教育的公权力,因而公立高等学校教育权又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我国高等学校的管教权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权力;二是高等学校作为法人所拥有的办学自主权。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并且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予以具体化,高校依法享有管理权,这就使二者具有产生冲突的可能性。而高校依法享有管理权和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的不平衡,在实际运作中使这种可能性就转化为现实性。其主要表现为:高校的招生录取权与学生的升学入学权、高校教学权与学生学习选择权、高校的考核评价权与学生的公正评价权、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参与权、高校的惩戒权与学生的救济权、高校教育收费权与学生教育消费者权益等几个方面。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发生冲突,折射出现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不足,在实体法中表现如:关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高校权力条款过于概括和原则、关于学生权利的条款过于简单和狭窄、关于高等教育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高校教育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备等;在程序法中表现如:法律程序性规定严重不足、法律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差、救济途径不畅等。法都由一定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并且具有随着不断发展的社会和经济条件而改变的本质属性。为完善学生权利的保护、维护高校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对高等教育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方面的建设。首先,有必要从《高等教育法》的角度,参照《教育法》的部分内容,对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次,规范高校管理权力。高校必须依法建章,严格遵循法律优先原则,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同时,高校制定和实施校规,需要考虑比例原则,体现人文关怀;最后,高校司法介入,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救济是相对于原权利而言的第二性权利,对大学生救济的目的在于,通过既定的操作程序划定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间的界限,使遭受伤害的权利得以补偿,使大学生的现实权利尽可能地接近或达到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