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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设置了重整制度,将重整制度作为与破产清算、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重整制度作为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预防企业破产的重要法律制度,它通过对具有破产原因或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新焕发生命力,从而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重整计划是重整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一个承前启后的环节,既是重整程序中各方利益主体通过协商彼此让步寻求债务处理的协议,也是他们同舟共济争取公司复兴的行动纲领,是贯穿整个重整程序的一条主线。它不仅是重整人实施重整行为的依据,而且是重整程序渐趋深入的方针,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关系着重整程序的成败,也关系着债权人、股东、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各国破产法或相关法律都对重整计划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对重整计划的程序性规定较多,并且重整计划涉及的利益又多,因而对每一个重整企业而言,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绝非易事。这样,如何制定通过一份合法可行的重整计划,就成为重整企业的头等大事,也成为许多法律人所研究的课题。故本文选取重整计划作为研究主题。在分析我国新的破产法的基础上,通过参照、比较国外成熟立法和实践,对重整计划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规定进行了研究探讨,以望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主要部分。 第一章破产重整计划制度概述。本部分阐述了破产重整计划的概念,同时比较分析了破产重整计划与破产重整清算计划、和解协议的异同,并分析了破产重整计划与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 第二章重整计划的制定。如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并使其获得通过,是营业机构的重要任务。制定重整计划,不仅要有适格的制定人,遵循一定的标准,还要选择最有助于提高重整效率和实现重整目的的计划内容。本部分介绍了美国破产法、日本公司更生法、德国支付不能法、台湾公司法及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内容,探讨了重整计划的制定人、制定的标准、重整计划的内容。 第三章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讲述了重整计划的表决,包括各国对公司重整计划批准的立法例、公司重整计划的表决分组、公司重整计划的表决。第二节讲述了重整计划的批准,包括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两部分内容。第三节讲述了重整计划批准后的效力,包括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权人和股东的效力和其它效力三个方面。 第四章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终结。本章结合有关立法例和我国立法情况,探讨了重整计划执行人、重整计划执行的原则、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终结四部分内容。